办事处管理制度(办事处管理制度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3-03-02 01:02:42 阅读: 评论:0

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9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使驻外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要开拓进取,廉洁高效,建设“窗口”,为振兴吉林搞好服务。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其他驻外办事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兄弟省、市、地区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既承担省政府交办的行政任务,又负责发展对外和省际间的横向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等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做好我省与兄弟省、市、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和贸易往来等方面的联络工作。本着“发挥优势、扬长避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把我省的经济优势同外地的经济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多种形式的对外和区域性经济技术合作,引进资金,为发展我省经济服务。
  二、做好省政府授权的我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地区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三、充分利用驻地的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以宏观信息和高层次信息为主,及时提供对加快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有益的信息。要根据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抓住驻地社会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一些带有趋势性和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调查研究,迅速、准确地做好分析预测和整理传递工作,为省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四、管理和协调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要与之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有关工作情 况,交流信息和经验,帮助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对其重大决策进行必要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驻外办事处工作区域,实行经济区域制,以本经济区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辐射。
  六、协助省有关部门推销省内产品,催促省外偿还拖欠我省的各种资金。
  七、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州在兄弟省市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八、负责承办省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系省政府派驻机构,均隶属省政府领导。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驻外办事处负责人回省请示工作,属于综合事务,由秘书长审批;属于专项业务,按照省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驻外办事处负责人要反馈给秘书长,驻外办事处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文电,一律按报文程序办理。重大问题,由省长办公会审定。第八条 在省政府办公厅设驻外机构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了解和掌握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情况;帮助驻外办事处协调关系,解决问题,为省政府领导办事处工作做好参谋、助手、服务工作。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特别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经常向驻外办事处通报省经济建设情况和需要同兄弟省、市进行协作的意向;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有关文件应发给驻外办事处。各驻外办事处在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协作中需要省内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地帮助解决。第四章 机构建制和编制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为副厅级或处级。根据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需要,参照驻地其他省、市办事处的规格,对有的办事处可以不受机构建制的限制,配备高一级的干部担任主要负责人。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内设机构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由省编委审批。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工作秩序。第十四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经常向省直各经济和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外地情况,有关的信息和简报应抄送有关部门。第六章 人事管理第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要建设一个政治上坚定、团结、懂行、精干的领导班子和一支素质高、应变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街道办事处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

一、公章的使用要求1、凡办事处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办事处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办事处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办事处书记、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6、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办事处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11、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13、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二、公章的保管1、本单位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6、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三、公章的使用范围1、公章使用:由单位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2、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须由办事处书记、主任签批。3、办事处各口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口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长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发挥街道办事处管理城市、发展经济、服务群众、稳定社会的作用,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设立、合并、撤销、更名、驻地迁移以及管辖区域调整,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居民,同时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实行行政管理。
  驻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尊重、支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城市管理为重点、居民工作为基础,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把街道建设成为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环境整洁、生活方便的文明社区。第六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不得交街道办事处承办。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经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不得将自行办理的行政业务工作,交给居民委员会承办。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第九条 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管理街道经济工作,组织、检查、督促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第十条 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爱国卫生、初级卫生保健、社区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第十一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交通、土地、物价、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管理、防疫等工作。第十二条 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新建、联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第十三条 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学常识,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道德教育。第十四条 保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生产企业,做好基层保障工作,发展便民利民服务事业,方便居民生活。第十五条 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布置有关城市管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区域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并进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第十六条 对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十八条 指导、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建设,发挥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第十九条 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和居民委员会的意见、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第二十条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决定街道工作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共商辖区内大事,搞好街道工作。
  居民代表由居民委员会、驻街单位、街道办事处分别推举产生。居民代表的总数可以按照街道辖区总人口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比例确定。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建立学习制度、接待制度、值班制度等各种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的行政管理,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管理区办事处是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派出机构。
  办事处的设置、撤销和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管理区办事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如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决定;
  (三)制定管理区的经济和发展规划,统筹各项生产建设,办好经济联社和扶持各经济合作社,保障集体经济的自主权,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农户发展生产;
  (四)做好管理区的民政、教育、国土、治安、民兵、征粮、征兵、绿化、科技、卫生、计划生育和调解民间纠纷等工作;
  (五)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引导村民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破除封建陋俗,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村民参政议政,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办好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九)指导村民委员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管理区办事处配备主任、副主任和一般干部5至7人,具体人数要根据管理区范围的大小、人口多少而定。第五条 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制。
  办事处人员编制的确定以及正副主任的聘任和解聘,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一般干部的聘任和解聘,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择优聘用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开拓精神,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群众所信任的人员担任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同时注意合理的文化和年龄结构。
  管理区办事处干部的任期与乡、镇人民政府任期相同,称职者可续聘,不称职者可在任期中调整或解聘。第六条 管理区办事处干部的工资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标准由县一级政府审定。工资来源可由县、乡镇分别统筹及管理区自筹的办法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社区性保险基金,或通过向保险部门投保等办法,为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办理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七条 管理区办事处应建立如下制度:
  (一)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办事处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期目标要求,签订责任合同。办事处干部应有合理分工,分管本辖区的各项行政管理任务,明确职责。
  (二)请示汇报制度。办事处要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办事处的工作,督促办事处干部依法管理。
  (三)民主办事制度。办事处应制定公开办事制度,定期公布办事结果。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充分听取群众代表意见,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向群众公布。
  (四)值班制度。办事处干部应轮流值班,每天都要有干部处理日常事务和接待群众来访。
  (五)学习制度。办事处要建立正常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上级的文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办事处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财务管理制度。办事处应配备会计、出纳人员,严格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纠正不合理的开支。
  (七)考勤考绩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领导考查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等办法,定期考核办事处干部,接受群众的监督。
  对于工作取得成绩的干部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法、违纪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管理区办事处的行政领导,办事处的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布置。第九条 对管理区办事处作出的管理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置该管理区办事处的乡、镇人民政府管辖。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行政管理的职能,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性质和职能)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在区人民政府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三条 (工作目标)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把辖区建设成为安定团结、环境整洁、方便生活、服务四化的文明社区。第四条 (设立的原则和规模)
  街道办事处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按照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进行管理的原则设立。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的居民人口一般为5万至10万人。第五条 (报批程序)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管辖区域的变更、驻地迁移,由区人民政府报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上海市民政局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任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和以弘扬社会公德为主的道德教育;
  (二)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街道经济工作,指导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经营;
  (三)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外来流动人口,维护老年人、妇女、青少年、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病保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六)开展社区服务、拥军优属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区文化、科普、体育、教育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新建、联建和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台、防震、防火、抢险、防灾救灾工作;
  (九)向区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职责)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召集和主持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三)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实施任免、调整、考核和奖惩;
  (四)召集和主持街道管理联席会议;
  (五)决定街道办事处的其他重要事项。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故缺位时,由一位副主任行使主任职责。第八条 (人事建议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出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主动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综合协调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向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布署有关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便群众生活等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协调和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其他有关工作任务,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第十条 (行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部分处罚权。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
  街道办事处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必要时各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办事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街道管理联席会议)
  街道管理联席会议由辖区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协调解决街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第十三条 (居民代表会议)
  街道办事处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省政府决定对1994年制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重新修订。第二章 性质和职能第二条 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政府进行联络、协调和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第三条 办事处负有对外宣传、联络协调、招商引资、信息反馈、接待服务、经营创收、管理指导我省在驻地各类机构等职能。具体职能是: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的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的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四)及时了解、检查、指导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政策性监督。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促进驻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五)接待服务工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行有偿服务。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热情、周到、方便、优质服务,吸引省内依托办事处在驻地及幅射地区开展工作。
  (六)代表省政府对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按有关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企业法》管理企业,企业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按《吉林省驻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驻地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和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办事处隶属省政府,其工作由分管的省政府领导负责,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其办事机构为省政府办公厅对外联络处。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对外联络处主要职责: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情况,对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向办事处通报省委、省政府各时期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驻外办事处领导的意见,处理办事处委托的有关事项。
  (三)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办事处中层以下干部轮换、任免、人员调动等项工作。
  (四)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六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事处设党组,工作中的重点问题由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七条 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半年要向省政府做一次年中工作报告,年终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的工作安排。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如经济活动中涉及政府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10天以上,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对办事处重大问题的处理,必要时提交省长办公会或省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第八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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