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摔婴女童(重庆女孩摔婴儿事件)

更新时间:2023-03-01 22:37:28 阅读: 评论:0

2013年重庆女童摔婴案:深扒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根源,后来如何?

2013年11月25日是难得的好天气,当天下午,家住重庆长寿区某小区吴某,带着自己1岁半小孙女原某下楼去晒太阳。

电梯到达1楼开门之后,吴某推着小孙子的车子先走了出来,突然旁边一个小女孩径直走入电梯,抱起原某随即按下25楼,电梯门关闭。

吴某见状一时不知所措,在看到电梯停在25楼之后,赶紧和邻居一起坐电梯上去。

当时,她们还不知道的是,1岁半的原某在电梯里面一直被小女孩拳打脚踢。当电梯到了25楼之后,原某又被这个小孩扔出电梯,接着往自己家里拖过去。

而当吴某几人上来之后,却已经不见原某的身影。吴某问女孩自己的孙子去哪了,女孩先是说被一个男孩子抱走了,接着又改口说是被一个女孩子抱走了。

事实上,此时的李某已经从25楼坠楼。

接着,吴某又前往小区的监控室请求帮助,而这个名叫李某的女孩,却神情自然地将坠落下原某,从灌木丛里拖到旁边的小路上,随后淡定离开。

不久,一名好心人发现了原某,赶紧将其送至医院抢救。


事后面对警方的调查,李某称自己将原某带回家之后又继续殴打,后来抱到阳台栏杆处逗玩,导致其坠楼。

因为李某只有11岁,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没有将其定为刑事案件立案。

在事发一个月之后,李某的父亲才在媒体公开了道歉信,但对于事件的起因,信里强调是因为被狗吓到而从阳台跌落。最后,他代表全家向原某一家认错,恳求原谅。



透视李某的“作案动机”

原某到底是怎么坠楼的,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无从知晓,但显然,和这个年仅11岁的女孩李某有莫大的关系。

暂且不论坠楼这事,光说虐待原某的凶狠手段和事发之后可怕的冷静,就足以让人后背发凉。

如果说是一个恶贯满盈的歹徒干出这种事,我们可能会气愤、会谴责,但一切是因为一个11岁的小女孩而起,更多的是会给人一种无法言说的恐惧。

原某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在了解其家庭环境、成长环境之后,我们大概可以猜出一二。


李某从小就是爷爷奶奶带大,可以说是宠溺至极,就算她在外面闯祸和别人打架,爷爷都是直接就责骂别的孩子,极其护短。

都说宠子如杀子,在过渡宠溺之下,李某自小就蛮横、暴躁,还曾有过将动物幼犬往楼下扔的经历。

可以说,李某的性格缺陷,很大一部分就是因为过度的宠溺,让其无法无天。

除此之外,与爷爷奶奶的极度宠溺正好相反的,是其父母的教育方式。


据了解,在李某还只有1岁的时候,李某的父亲就喜欢将她扔来扔去,当作是亲昵活动。有一次,李某被扔出去没有接住,直接摔到地上导致锁骨骨折。

而其母亲,也是性格暴躁,一点小事就大发脾气,甚至还会打孩子。

一边是极度的宠溺,一边是暴戾、暴躁的“榜样”,年仅11岁的李某,已然受到了非常大的影响。一边让自己无法无天,一边有样学样的宣泄暴戾,惨剧最终发生。

探索未成年人心理

事情都有两面性,“重庆女童摔婴案”中,李某的行为必然受人谴责,而除此之外,通过李某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我们更应该关注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

在很多的案件中,施虐者往往以前就是被虐者,当孩子所处的环境中始终是充斥着暴戾之气,那我们就不能寄希望于人格尚未发育完全的孩子能“出淤泥而不染”。

同时,在虐待、暴力的另一端,无底线的宠溺同样是一把扭曲孩子心理的尖刀,会让孩子丧失辨别是非、控制情绪的能力。这是非常可怕的一个事情。

教育孩子,始终要以客观、公正、有底线的方式进行。当家长以个人情绪对孩子乱发脾气时,当家长护犊子已经不分是非时,最后的恶果必然由一家人来承担。李某一家是这样的,所有的“李某一家”都是这样。


重庆摔婴女孩事件的简介

重庆电视台播出了一段11月25日发生在重庆长寿区一居民小区电梯内一女孩摔打婴儿的视频,婴儿随后从25层诡异坠楼,重伤昏迷。视频播出后,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也让舆论一片哗然,而男婴原原(化名)的伤情更是牵动着亿万网友的心。昨日晚间,原原的父亲透露,孩子已经苏醒,但依旧意识不清,身体也比较虚弱,正在加强营养餐,准备下个星期做手术。有消息说,该手术风险极大。
昨日,有媒体赶到事发地点长寿区了解到,涉事人一家已经离开了该小区,10岁的摔婴女孩曾因车祸头部受伤,事发前曾有异常表现。


10岁女孩摔孩 孩子后来怎样了

 长寿区警方介绍,11月25日16时许,区公安局接到辖区一小区的保安报警,称该小区一男婴从25楼坠落。

  经查,当天16时10分,该小区25楼住户李某(女,10岁,长寿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放学回家至小区2栋2单元电梯时,遇受害人原原(男,1岁)与其奶奶外出。李某在原原奶奶出电梯时,将原原抱起。电梯门随即关上,把奶奶隔挡在外。电梯的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在电梯里对受害人进行了殴打。

  警方表示,根据李某的陈述,她将原原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又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随后原原从阳台栏杆上坠落。

  原原奶奶看到电梯直接运行至25楼停下,遂赶上25楼寻找,遇到李某从家中走出。奶奶向李某询问原原下落,李某谎称原原已被他人抱走,还和奶奶一同乘电梯下楼寻找。

  下楼后,原原奶奶到小区保安处查看视频监控,李某绕至原原坠落处,找到了灌木丛中的原原。她把原原挪至七八米远的小道上,然后自行返回家中。

  针对网友对李某为什么突然对原原殴打的追问,记者对此反复求证。警方一位知情人士说,在调查中,警方对女孩李某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李某也说不出自己为什么突然打原原。鉴于李某只有10岁,又处于肇事后的特殊时段,无法过分逼问。

原原生命体征平稳,家属索赔30万元

  据医院介绍,经过积极救治,目前受害人原原生命体征平稳,拟于近日接受手术。原原的父亲李生忠在网上留言说,谢谢网友的关心,原原醒了,但是意识还是比较差,身体也比较虚弱,现在在加强营养餐,准备下个星期做手术。

  据介绍,女孩李某的父母都是四川一家化工企业工人。事发时,家中只有放学回家的李某一人。警方表示,调查结果已经向双方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进行了通报。因行为人李某只有10周岁,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

  重庆大学法学院相关专家指出,就其法律层面而言,“女童摔婴”是一个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由于女孩未满14周岁,属于完全没有行为能力人,她不能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事件不能立案,事件造成的后果将有小女孩的监护人,也就是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12月2日,李某的母亲因工作原因调动到新疆分公司,李某一同前往。母女俩临行前,办案民警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受害方的家属及其律师。

  12月4日,原原家人已向长寿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万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专家建议未成年人行为失范应当引入社会干预

  许多网友认为,这一事件最让人震惊和不解的是女童身上的戾气,“这孩子怎么了?”

  网友“你们都是爷”表示,“关于孩子的痛,并不是一对父母,一个家庭的痛,而很有可能引起整个社会的战栗!无论你有多忙,无论你承受着什么,都请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网友“师傅等等我是八戒啊”留言,“10岁的孩子不应该就此走人,法律上不用追责不等于可以一走了之,建议让女孩全程参与此案件调查,让她知道她到底犯了多大的错。”

  黄手绢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人、国家心理咨询师陈燕萍认为,10岁的孩子从年龄特征上看,已发展出一定社会性,在儿童间,尤其是中小学生之间经常会发生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攻击性行为,如果曾经有过受“欺负”的经历,被家庭或其他生活和学习中相关的人进行过打骂、人身攻击、孤立等,并由此带来愤怒、痛苦、焦虑、惊恐等感受时,这一时期攻击性会加剧。

  她认为,以上状况并非一天两天形成的,家长和学校应增加对孩子的关心和照顾,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和行为特点,比如平时经常用语言攻击他人,有暴力行为要及时地进行引导、干预。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注意方式,避免使用肢体暴力和语言暴力,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学习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知道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懂得约束自己的行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认为,从现有情况看,女童对陌生婴孩的踢打并非无意之举。国际研究显示,人的第一次行为失范出现的年龄越小,重犯率越高,女童的心理状态需引起高度警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女童接受心理评估,矫正可能存在的心理偏差。

  李玫瑾介绍,国外未成年人严重行为失范可由警署、法庭发出训诫令、教育令。比如在英国,如果儿童行为已经失范,会采取一系列指定监护,社会力量将取代一部分父母功能的缺位。目前我国虽然有相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规,但事实上却没有配套程序法,这一缺陷导致未成年人在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时无法被及时有效纠正

重庆摔婴女孩事件的事件后续

2014年1月1日,记者再次赶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看望重庆“电梯摔婴”事件中被摔1岁男婴原原(化名)。度过开颅手术危险期的原原已转入普通病房,但左侧肢体尚无知觉。
原原的治疗费用已接近20万元,大部分都由爱心人士捐赠。原原父母称,等孩子情况稳定后,将通过法院向摔婴女孩家属讨要赔偿费用。


重庆女孩摔打男婴案的公开道歉

2013年12月20日,重庆摔婴女童通过央视发道歉信:不该打小弟弟。  重庆摔童女孩的父亲李某通过央视新闻公开了女儿的道歉信 ,信的大致内容“我是李某某。那天我不该打小弟弟。在家里和小弟弟玩耍时狗狗叫了,小弟弟掉下去了。让叔叔阿姨伤心了,请叔叔阿姨原谅。”
女孩的父亲称,信是女儿亲笔写的,他本人还在这份道歉信上加了几句话 “我作为父亲,我感到很意外。我们全家人都感觉很内疚,请对方谅解”。李某上周已将女儿的亲笔道歉信交到当地法院。李某表示自己将为被摔男婴的救治和赔偿尽全力。


公安机关为什么不对“重庆摔婴案”刑法立案?

因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不满十四周岁是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时期,重庆摔婴案中那个女孩是十二岁,因此不负刑事责任。别说她把婴儿扔下来,就是直接拿刀捅死也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据此,那个小女孩也不负行政责任。

但是,民事责任肯定是要负的。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因此,女孩的家长应该就婴儿的损伤进行相应赔偿。

题外话,虽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使得网上群情激奋,法盲们也开始造谣传谣,但是公安这次是依法办事,正是中国法治进步的表现。如果重庆公安公然违背刑法,破例立案,虽然平息了民愤,但是却退回到了人治的时代。法治代替人治是历史的潮流,倒行逆施只会撞得头破血流。文革已经证明了人治的弊端。如果今天可以破例,明天可以破例,谁能保证民意每次都是正确的呢》谁又能保证公安不会把无辜的老百姓破例抓起来呢?所以,作为新时期的中国公民,要保持理性的头脑,学法,懂法,用法,以此推动中国法治化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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