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3-01 21:38:42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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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管理制度
2023年3月1日发(作者:中一班运动会口号)

工程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公

司分包合同管理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分包合同,是指为工程施工分包所签订的合

同,包括工程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公司承包

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及能力的企业承担所签订的

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及能力的其他企业或合法组织完成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中标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一周内,由公司经营部牵头组

织与分包方商谈并签定分包合同。分包方若违背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

书的报价、承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放弃中标时,应视为首先违约,

公司有权否定中标,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追索赔偿。

第四条分包合同条款主要依据招标文件及分包方的投标报价、

承诺及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必须载明标的、价款、期限、安全及

质量要求、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条分包合同生效之后,项目部方能允许分包方实际履行合

同,严禁与分包方不签合同或先干后签合同。

第六条分包方进场后,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分包方进行

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内容有:

(一)与业主签订主合同的要求,国家的相关法律与法规。

(二)施工分包项目的进度、质量、环保、安全、文明施工等要求;

(三)公司及项目部与施工分包相关的制度与规定。

第七条项目部应按照分包合同对分包方的资源投入进行检

查,投入不足的要限期增加;要加强分包方施工部位的协调,对出现

的外部问题应及时解决;对分包方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延

误工期,予以警告后仍无力补救而有可能导致总体工期拖后的,应追

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

第八条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签订质量责任

书,编制并实施质量计划;分包方应根据相关验收标准对施工项目进

行自检,确认合格后报请项目部组织复检;项目部对分包方负责施工

的产品,应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对重复出现不合格品的人员必须

予以清退.

第九条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及环保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环保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书,加强对分包项

目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建立各项安全及环保规章制度,并保证制度落

实到位;分包方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进行施工安全交

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立即上报项目

部,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提供现场施工人员花名册并要求

分包方保持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为所属的

现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分包方必须对其采购的材料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书

和检验合格证,并在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项目部材料组对上

述事项进行书面确认后,分包方采购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项目上;项

目部对分包方材料领用实行限额发料制度;分包方领料人员必须相对

固定并且有分包方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分包方的设备管理应纳入项目部自有设备管理的范

畴,在设备管理、施工调度、安全环保管理等方面等同于自有设备,适

用于自有设备的管理办法;项目部应要求分包方购买设备险.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根据内部职责分工明确部门责任、结算程

序、结算时间及其它要求,对于分包方提交的结算资料,项目部应依

法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明确分包完成实物量计量的主管责任人和

主管责任部门,所有签证单均需有主管责任人签字才能办理结算;所

有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应妥善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分包方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必须当月申请验收,当月办

理签证,由于分包方的原因当月未办理签证的,下月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办理分包结算时,应以分包合同中明确的单价作为结

算依据,如发生变更,应以变更项目单价审批表作为依据,在变更合同

内容的前提下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分包方完成主体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应控制在设计量

或监理、业主有效签证量范围内,经营部根据监理、业主审定量及实

际情况,有权对已签证的工程量进行核减,未经经营部管理人员审核

签证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分包方已施工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办理

结算,并应在相应项目对业主结算后进行.未经总包方授权或书面许

可,分包方不得擅自与业主发生经济关系,或直接从业主收取工程款,

办理工程款预结算.

第十九条分包方办理完工结算时,应提供《完工价款结算书》,

对完成的工程量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项目部财务付款必须以分包方结算书为依据,严禁

超前支付。

第二十一条分包方结算、领款签字必须是分包合同签订人,财

务转账应是分包方账户,严禁转委托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分包方结算书由经营部和财务部分别保管,结算书

附件由经营部妥善保管,其他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资料应在本部门备

份存档。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分包合同的相关资

料,按公司要求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属于主合同要求的

部分随竣工资料向业主移交。

第二十四条符合法定、约定的条件,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或解除分包合同;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应根据分包合同审批权限报相

关部门或人员审批;变更或解除分包合同,必须由项目经理与分包方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协议文书,并加盖双方单位的

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二十五条分包合同发生纠纷,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首

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

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依合同约定

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至少每季度对分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

评价,每半年对分包方进行一次评价,合同全部执行完后,对整个分包

合同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公司经营部。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部进行分包

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在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工作中,尽职尽

责,工作成效显著,为企业避免、挽回经济损失或获得经济利益的,

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日常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

定,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并按公司有关制

度,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经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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