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法律分析: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提供本人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登记失业的不提供、二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3、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进城务工人员、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3.学校毕(结、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学校毕(结、肄)业证;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提供有效停业证明;
6.无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被征用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有效停业证明;
7.复员退役,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手续或证件;随军家属提供随军手续;
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手续;
根据人员类别:3-8项仅需提供1项。属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其就业6个月以上的材料。
【
法律依据】: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登记怎么办理
一、失业登记怎么办理
1、失业登记的办理流程是: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2、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个人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办理失业金
1、身份证复印件6份;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份;
3、个人档案;
4、单位最后一次缴费票据复印件;
5、近期一寸彩照8张;
6、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银联卡。
如何登记失业
登记失业的流程:
1、失业人员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认真审核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持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报到信件、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4张,于15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办理登记的,视为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登记如何办理
一、事项概要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到户籍地、常住地、前就业地、前参保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申请条件
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或上一家离职单位已为其办理完毕退工备案手续。
三、办事流程
1、个人按规定提交各项申办材料;
2、审核个人提交的材料,材料合格后受理业务,材料不合格,一次性告知。
四、办事途径
(一)线上办理
注册登录“泰省事”(http://tss.teda.gov.cn/),按照系统要求及样表上传材料
(二)线下办理
1、所需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窗口提供,办理时需填写);
(2)身份证原件。
2、办理地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MSD-A1)
3、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伏天作息:9:00-12:00, 14:30-17:00,冬季作息:9:00-12:00 ,13:30-16:30)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设立依据
1、《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2、《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工转档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4号)
七、注意事项
1、失业登记涉及个人切身利益,需失业人员本人办理;
2、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时,须仔细核对表格信息是否填报正确,一旦受理通过,无法修改;
3、 就业转失业并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应先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申办失业保险待遇首次申领手续。逾期未及时办理将无法享受各项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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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登记方法如下:
1、社区具体承办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入户调查、接受申报、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等工作;
2、社区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站复核;
3、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的复审、汇总上报等工作。街道劳动服务站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汇总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加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和失业就业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全省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