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
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
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由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
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
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
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
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
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
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
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
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
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哲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
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
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
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10
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
资,也不用调休。
2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
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
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
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
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
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
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如何理解综合工时的加班问题
(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
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
者工资。
3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
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
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
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
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
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
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
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
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
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x300%x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
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x200%x件数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
4
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
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
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
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
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
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
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
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
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
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
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
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
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
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
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5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
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
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批准
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说,我们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没有加班,不
发加班费。由于一些劳动者对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熟悉,就给懵住了。其实单位这种解
释是错误的。
其一,凡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
批准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个单位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这个所有岗位、
所有职工都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
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可能一个单位全部适用。因此,要看批准的文件规定的哪些岗位。
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可以不讲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必
须按加班计算。
两种方法了解单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6
第一、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将特殊部门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写入劳动
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但这只是用人单位实行某种工时制
度的初步证据。
第二、看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国家劳动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过审批或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劳动部门的最新规定,凡被批准执行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的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
被批准的岗位、有效期、计算周期等事项。
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某个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种
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未经审批,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上海
市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国家劳动部批准,并报上海市劳动局备案。市
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区、县企业,经
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计算方法(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1、首先确定审批: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
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2、如果以采用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的,计算方法如下:
确定当月中综合工时的工作小时:210小时(一般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A、确定当月标准工作时间:(是22天*8=176小时在1天*8=168小时)*标准
7
工时以企业标准为准,没有统一固定时间
B、二者的时差即为加班时间:即210-176=34小时
注:一般延长工作加班不超过1小时-L5小时,累计当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2、计算方法:
在职的全日制加班工资计算:
1)每小时的加班工费=合同工资/21.75天/B小时
1000/21.75/8=5.75元/每小时
2)综合工时的加班工资=5.75元/每小时*再乘以加班小时
其中:A、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算
B、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按150%计算
双休日加班不在计算中
注;非全日制2011年最低小时工时不得低于11元。
本文发布于:2023-03-01 18:28: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7666520830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工时制度.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工时制度.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