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影视剧,最常惯用手段,就是女主角爱上强暴犯的狗血剧情,浪漫化性犯罪。譬如得过奖的泰剧《阴影的力量》,就是演男主角酒后强暴女主角,在求得对方原谅后,两人过着幸福快乐的日子。著名导演西堤瓦甚至大喇喇地宣称,性侵戏对公众有贡献,“这样的情节就是教育女性在外不要独自一人或穿着暴露;男性则不该饮酒过量。”
这真是这样吗,其实不然,这种电视剧的受众群体多数为未成年,只会加剧性犯罪的发生。
不只是泰国影视剧,中国近几年的影视剧亦有“性侵之恋”的嫌疑,迪丽热巴主演的《幸福,触手可及!》中,迪丽热巴因为被渣男欺骗宿醉后,结果被黄景瑜饰演的男主角带去开房,二人自然而然成为了恋人。再比如《阳光之下》等。这些影视剧都在潜移默化美化“性侵之恋”,一步一步侵蚀着青少年的思想。
江西抚州就发生了这样一件因为性侵而产生的畸形恋爱的现实事件,只不过被害者年龄更小,刚满十四岁有余。在面对这类案件,罪与非罪,如何归罪,重判或者轻判成为难题,下面我们结合该案例进行分析,不足之处欢迎留言指正。
案情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曾某绰号“小胖”,22岁,江西抚州人,初中毕业后靠着父母经营的店铺为生。
2022年1月底,曾某在抚州市老体育馆溜冰时通过朋友孔某及何某认识了一同溜冰的被害人赵某某,后加了QQ朋友聊天。
2022年2月4日,曾某与被害人等人约好在曾某家经营的店铺内一起吃饭。曾某还约了朋友孔某、甘某等人,饭前曾某意图对赵某某不轨,并告知了朋友。
后赵某某约了何某等四人一同前往,吃饭时曾某将其事先掺了白酒的啤酒给赵某某喝,后赵某某喝醉想回家。
因店门被锁,赵某某遂到店内二楼阁楼休息,曾某跟随到阁楼,强行亲吻赵某某,后又去扒赵某某的裤子欲发生关系,但由于赵某某反抗呼救,曾某未得逞,便让赵某某等人离开。
2022年2月7日,赵某某、何某等人又到曾某家经营的店中一起玩,曾某以买烧烤为由将赵某某带离至该店对面附近其租住的民房,不顾赵某某的反抗与呼救,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赵某某与曾某以男女朋友相处,先后于2022年2月12日、14日两次在东华理工大学南区附近的蓝馨宾馆发生了性关系。
2022年2月15日,赵某某及其亲属找到曾某,曾某在赵某某亲属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之后被侦查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案发后,曾某亲属赔偿了赵某某四万元,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案发时被害人赵某某已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
本案存在的法律问题来源于网络
1、22岁的曾某与赵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正常年龄情况下,如果不是违背其意愿,自然不会涉及犯罪的问题,如果违背意愿,则考虑罪罚。但问题的关键是,本案中曾某系先强迫发生关系,后才与赵某某恋爱,再发生关系,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2、再者,赵某某系刚满十四岁有余,并未成年,而曾某是成年人,如果构成犯罪,又采用何种评判标准定罪处罚?
3、本案系赵某某被家人发现后所报警,如果赵某某家人没有发现此事,赵某某也没有报警,能否还会被追究刑罚?
4、在本案中,曾某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并赔偿赵某某四万余元,曾某的做法对量刑有无影响?
曾某认识赵某某后,先强行发生关系,后赵某某与之谈恋爱,是否会构成犯罪?来源于网络
1、2013年以前,强奸后两人再恋爱,司法实践规定不为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颁发了一个司法解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该解释中,就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xing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该司法解释的意思就是说,虽然行为人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违背了其意志,涉嫌强奸罪,但是,后来双方多次自愿发生那种关系,甚至确定了恋爱的关系,那么就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说,先强奸后恋爱,就不构成强奸罪。
且司法实践就有真实案例:①案例发生于2007年8月3日,行为人酒醉后对被害人强行发生关系,之后二人因此产生恋情,行为人还为被害人介绍工作,后发生矛盾女子报警,但最终没有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②案例发生在一起三人共同强奸案例中,其中一人之后与被害人谈恋爱,案发后,公诉机关仅仅起诉另外两人,对谈恋爱的行为人未认定为犯罪。
用普通人的理解来说,简直就是不可思议,喜欢一人就先强行发生关系再谈恋爱,这显然是慌缪的。
2、因该观点存在慌缪之处,备受诟病,2013年该司法解释被废除,先强奸后恋爱不再不为罪。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除了1984年,先强奸后恋爱不宜认定为强奸罪的司法解释。废除该司法解释的原因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
原因在于,第一次强迫发生关系,是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结果,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也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
综上,曾某先强迫赵某某发生关系,后才与赵某某恋爱,再发生关系,这种情况,曾某某第一次强迫赵某某时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恋爱不是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不能免责。
曾某强行与赵某某发生关系,构成犯罪,采用哪种认定标准?来源于网络
1、《刑法》条文强奸罪入罪标准有二,即一是否违背意愿,二系是否主观明知未满十四周岁。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刑法》上明确规定,强奸罪的入罪标准有两种,一种针对已满十四周岁女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系关键。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另一种针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即是否明知幼女年满十四周岁,明知包括了应当知道、应该、可能知道。如果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一概构成强奸罪,如果不明知,则需要判断行为的是否“主观明知”。
2、关于“主观明知”的判断,《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做了明确规定,十二岁以下,不管明知不明知,只要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十二岁到十四岁,因为一些幼女发育过早,因此遇到性侵时,需要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判断行为人是否“主观明知”。
3、采用何种标准定罪,主要在于年龄是否年满十四周岁。
十四周岁是一个女孩是否为幼女的节点,十四周岁以下的,是幼女。比如对于强奸幼女的,要从重处罚。18岁以下为未成年,十四岁以下为儿童,以上为妇女,十四岁的法律界定通常用于区分强奸对象是否为幼女,或者是否成立嫖宿幼女罪。
为何作出这种规定?因为未满十四周岁自愿发生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性的认知上是不成熟的,其所做的承若亦是法律上不承认的,也就无效,一方面防止了行为人以被害人自愿为由,实施侵害,以此认为不是犯罪,另一方面也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起到保护作用。
《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4、具体到本案,曾某第一次与赵某某发生关系时,赵某某年龄十四岁有余,也就是说,《刑法》第19条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均不在其本数内,而是略大于,因此,曾某对赵某某的侵害,就不再适用第二种标准,而采用第一种标准,即“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曾某某认识赵某某后,在第一次约其到家里吃饭玩耍时,就已经明确和自己朋友说自己欲行不轨,已经具有强奸的故意,之后在阁楼采用暴力强拖赵某某衣物,但由于反抗未得逞,此时属于强奸未遂,但曾某并未放弃,之后又在民宿房间里强行与赵某某发生关系,已然构成强奸罪,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如果赵某某的事情未被父母发现并报警,是否还会认定构成强奸罪?来源于网络
1、要明确的是,强奸罪系公诉案件,属于侵害他人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重纵使系夫妻,《刑法》都未排除强奸罪的主体包括丈夫,何况系因为强行发生关系的还不属于夫妻的情形。
2、如果赵某某以自己自愿为由为曾某辩解,或则曾某的朋友举报,过一段时间再想报警,虽然可能确实存在性侵的事实,但证据难存,刑事案件一样讲究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自然难以定罪处罚。
本案中,赵某某父母报警,曾某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且赔偿4万元,对量刑有无影响?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曾某在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曾某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曾某的亲属对赵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赵某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来源于网络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曾某存在自首情形,可依法可减轻处罚,且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感悟来源于网络
狗血影视剧情在现实上演,或许有人说艺术来源生活,但其实后面还有一句,即艺术又影响生活。因此,对于这种狗血“性侵恋”的影视剧应当坚决抵制。
曾某的行为算不上恶劣,如果赵某某对其没有意思,是不会之后第二次还去曾某家玩,且被侵害后又自愿成为其女友,只能说曾某被狗血影视剧影响了,过于冲动,但终究是犯罪,理应被定罪惩罚。
参考资料:
1.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曾某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生活中的刑法《强奸之后,和她谈一场恋爱,就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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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0:1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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