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色yy群

更新时间:2023-03-01 18:13:24 阅读: 评论:0

有媒体报道指出,国内的羊毛党已经形成了利润丰厚、组织严密、组织化程度极高的灰产组织。很多企业面临羊毛党的巨大威胁。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刘文添网络直播平台“YY极速版”为了增加APP下载用户量,通过网络悬赏的方式发动网友进行推广,用户每通过“邀请码”等方式邀请到一位新用户,就可以获得5到7元的奖励。结果这一“拉人头”涨用户的方式被一名网络推手钱某钻了空子,钱某通过在全国组建的上百个微信群进行奖励分发的方式,成功邀请到12326个新用户,按照YY的奖励规则可以获得共计43022元的奖励。但YY认为钱某的行为属于“刷量”,系违规操作、收益无效,并冻结了钱某的奖励余额提现。钱某一怒之下将YY告上法庭。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对该案一审判决,驳回了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YY发起“邀请好友立赚”活动

每邀请一人可获5到7元奖励

案情显示,“YY极速版”是由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多公司”)运营的一款手机App,主要内容是网络直播、网络视频等。

2018年4月起,华多公司在该软件客户端界面公示“邀请好友立赚”活动,即用户每邀请一位好友下载该App并使用后,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均可获得一定金额(如7元、5.5元等)现金。

邀请方式包括,用户将包含其自己“邀请码”的链接或二维码通过微信、朋友圈、QQ、短信、面对面扫码等方式发送给他人,他人点击该链接、二维码下载该App并注册为用户。

奖励会存入用户在该App“我的零钱”中,并可以“提现”到支付宝账户,但“提现”前须经华多公司审核。华多公司在“提现”页面公示了一份“说明”,指出“若平台检测到账号进行刷量等违规、违法操作,会进行冻结处理,被冻结账号无法进行提现。”

建上百个微信群“拉新”1.2万个

奖励金高达4万多元,提现时账户被冻结

在了解到上述奖励政策后,网友钱某使用其名下的2个手机号码注册并绑定了2个YY账号,并分别使用上述2个YY账号邀请了9404个、2922个新账号注册。因此钱某2个账号“我的零钱”中余额分别达到了30678.57元、12344.70元。

2018年12月,钱某进行提现操作时,软件显示其提现申请未能通过。钱某向华多公司客服人员咨询,客服回复称其因进行了违规操作,故收益无效,且被冻结兑换/提现操作。钱某认为其并未违规,称华多公司侵犯其财产权而诉至法院。

钱某在诉讼中称,其长期服务于网络推广行业,有上百个覆盖全国社群、高校的群资源和任务制下载平台资源,这些群、平台内的成员均是专门为了通过下载APP获得邀请者奖励而进群或参与任务。钱某邀请新用户时,会给对方一定金额的红包(如每次1元等),即将自己因邀请新用户获得的红包分一部分给被邀请者,或委托店铺经营者给被邀请者一些小礼物。

第三方监测公司发现

部分新注册用户手机号码造假

广州互联网法院另查明,华多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一份第三方监测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该公司主要为华多公司提供业务风险感知情报(恶意注册、虚假养号等)、鉴别恶意手机号码、识别恶意IP等。《情况说明》认定了钱某邀请的8个YY新账号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为“猫池”手机号(虚假号码)。

钱某认可该8个YY号的注册用户是其邀请的,但否认其知情或参与任何数据造假或黑产活动,称这可能是被邀请者的行为。

华多公司认为,正常用户仅能拉新5-6人,钱某1万余名被邀请人已超出正常人的社交能力范围,且钱某邀请的大部分用户在获得红包后即不再使用APP,这是一种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开展活动的初衷。

钱某认为其属于具有推广能力和资源的推广人员,其运用自身资源为华多公司拉新并无不当。

广州互联网法院:

“刷量”操作有违诚实信用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华多公司开展的“邀请好友立赚”活动,在法律上应当定性为网络悬赏广告。

钱某组建专为获得奖励的众多微信群,并采用另行给被邀请者金钱等物质奖励的方式邀请了上万名涉案App新用户。上述新用户属于专门赚取网络红包等利益的群体,通常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用户。且钱某邀请的新用户中,还有的使用“猫池”手机号注册App,系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手机号、伪造新用户。法院认为,钱某上述行为均属于“刷量”操作。

钱某通过“刷量”邀请的“好友”,属于专门以赚取商家营销活动奖励为目的的群体,其注册并完成可获得红包的使用行为后一般不会再继续使用相关App,将之纳入活动范围显然不符合华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善意、合理地理解合同条款。如果把通过“刷量”邀请来的所谓“好友”认定为符合活动规则的“好友”,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因“刷量”不符合活动规则,故钱某并没有完成悬赏活动规定的特定行为,其请求支付报酬,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钱某的“刷量”行为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刷量”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广州互联网法院今年7月9日一审判决驳回了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羊毛党”人工刷量易滋生助长犯罪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对于该案,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曹钰法官分析认为,在互联网经济中,用户和流量是各家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取的对象和目标。在扩大用户量的过程中,一些互联网企业采用发放现金红包的方式对邀请好友注册的用户进行奖励,此类悬赏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提高用户量的目的,但同时也让“羊毛党”嗅到了“商机”。

“羊毛党”是指关注与热衷于“薅羊毛”的群体,即专门选择互联网公司的营销活动,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额奖励的人。他们正逐渐向组织化、集群化发展,参与人员日益庞大,操作方法日渐多样,发展出了完整、成熟的产业利益链,其中不少与网络黑、灰产存在关联,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明显,成为了互联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类群体。

对于这类群体的行为,有不少人认为属于合理利用规则、并无不当;互联网企业则对其态度复杂。此类行为合法、合规与否,很有讨论和澄清的必要。

“技术刷量”和“人工刷量”是“羊毛党”们提高用户量、流量等通常采用的两种手段。对于“技术刷量”即利用计算机软、硬件如“Xpod”工具、“猫池”设备等伪造用户信息的方法,因所得数据明显虚假,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类行为不符合互联网企业的悬赏目的和活动规则,通常没有争议。

但是,对于“人工刷量”即用户采用额外的金钱、物质等利诱手段聚集大量专待领取奖励和额外奖励的人群,以他们完成特定任务为条件支付奖励的操作手段是否符合活动规则的问题,答案并非一目了然。有的“羊毛党”被互联网企业拒绝支付悬赏费用后坚持要求企业兑现承诺,甚至诉至法院,本案即是其中一例。

本案判决对 “人工刷量”表明了态度,即该类操作不符合悬赏目的,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且容易滋生和助长犯罪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拉人头”获用户手段较原始

互联网企业应注重产业升级

曹钰法官认为,用户量、流量不必然等于商业价值,用户的商业价值才是互联网企业真正关心和追求的。要防治“羊毛党”对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首先,互联网企业在开展此类旨在增加用户量、流量的悬赏活动时,要制定更加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则,设定必要的限制,如单个用户邀请好友数量的上限、每次“提现”金额的上限,明确发放报酬前企业的审核权和对“刷量”用户的惩戒规则等,并依法公示,提高“羊毛党”“薅羊毛”的成本;其次,互联网企业应积极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识别和防范黑、灰产用户和相应行为的能力;再次,互联网企业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电信运营商的合作,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强化数据共享和联动,加大对“羊毛党”中涉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最后,互联网企业应注重进行产业升级,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依法进行营销,而非依靠原始的“拉人头”数量来获取用户,这样才能减少“羊毛党”不当获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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