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重心。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关乎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贵阳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市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经历了撤销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服务中心——撤销社区服务中心——恢复设立街道办事处的过程,在摸索尝试、大胆创新中,不断加强、改进和探索适应贵阳市实际的治理模式。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于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和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实现法治与改革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街道淡出舞台 社区走上前台
“就城市社区工作先行立法,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体现了改革的新思路。条例作为贵阳经验的总结,体现了贵阳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其制定实施会对贵阳市乃至整个贵州省的基层管理体制改革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立法权的积极使用,将倒逼国家层面推进城市社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这一创制性立法非常值得肯定。”
这是贵阳市制定全国首部社区工作专项法规——《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北京举行征求意见座谈会时,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科院等领导及专家给予的评价。
《条例》的出台,是基于贵阳市委把改革社区管理体制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于2012年撤销了全市所有街道办事处,设立100个社区服务中心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从顶层设计考虑,于2011年5月设立了市委群工委,从市级层面统筹和协调全市社区服务中心的发展。
通过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减少了管理层级,转变了政府职能,降低了行政成本,完善了社区公共服务,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有效解决了街道办事处“错位”、居委会“越位”和公共管理“缺位”的问题。
社区服务中心作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产物,与过去的街道办事处相比有非常大的差别,不再是政府的派出机构,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社区设立的从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机构,直接受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主要职能变“经济发展”为“服务、管理”,具有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的“四大功能”。
为了巩固贵阳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忠实于社区改革的目的和初衷,理顺和明确新形势下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居(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市人大常委会大胆尝试、破冰前行,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经验,涉及老百姓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下来。《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全国首次用地方立法为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护航,确保改革与法治同频共振。完成阶段使命 社区功成身退
实行社区改革以来,贵阳市社会治理水平得到提升,城市建设管理得到发展,社区服务能力得到提高,社区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形成了全国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的“贵阳经验”,社会功效十分显著。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社区概念及定位发生重大变化,贵阳市的社区服务中心已然不能满足和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和新需要,改革的紧迫性再一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100个社区服务中心的去与留、《条例》的修改与废止,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必须稳妥和谨慎,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调研列入了工作要点和2020年立法计划。通过对《条例》实施7年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认为《条例》的部分具体制度设计与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局面的工作要求有差距,与社区工作实践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条例》主要三个突出问题,已不能满足当前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的需要。
首先是贵阳市社区的概念和功能定位与中央、省级层面存在显著差异,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社区工作的政策法规上造成了执行上的困难,导致工作在上下衔接上不流畅。
其次是社区职能职责已远超《条例》明确范畴。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仍然将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视为“一级政府”,将社区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交与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完成,把本该由社区协助的工作作为硬任务及指标分解下沉到社区,甚至违反《条例》规定对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使社区处于“无限责任部门”的尴尬境地,违背了当初设立社区的初衷和改革的目标。
最后是由于经费保障不到位、人员配备不足和能力素质欠缺等因素,导致社区对村(居)基层指导弱化,基层民主自治工作发展缓慢,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等。
2019年底,根据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体制改革工作的需要,经市委研究,决定撤销全市100个社区服务中心,科学规范设置72个街道办事处。按照机构改革要求,改革后履行社区服务职能的机构作为街道办事处下属事业单位。《条例》失去了原有的立法基础和法律适用的对象,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的要求,于2021年5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废止。
社区服务中心完成了阶段性的使命,像一朵浪花消失在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滚滚洪流之中,退出了历史舞台。基层治理提质 街道再挑大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精神,201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筑党发〔2019〕33号),撤销全市社区服务中心,组建72个办事处作为各区(市、县)政府的派出机关,赋予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一系列全新的职责,并下沉相应职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贵阳市正在抓紧开展“三感社区”建设,而街道办事处是建设“三感社区”的排头兵,肩负着十分重要的职责,街道办事处重新扛起了基层治理的大旗。
总结近两年以来建设“三感社区”的工作经验,分析提炼贵阳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经验和做法,经调研梳理,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一是办事处职责及其边界、执法方式等不够清晰明确,办事处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不健全。二是办事处在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内容、方式、措施缺项或不够细化。三是实现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有关制度措施不够明确。四是在人、财、物、监督等方面保障办事处工作有序推进的具体措施力度不够等等。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市、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处于基层行政事务工作的最末端,是政府与基层群众的重要连接点,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关键和基石,在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为了确保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实现工作规范化、精准化、精细化和法治化,发挥好在基层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应运而生,经5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9月1日施行。
无论是已经完成历史使命的《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还是即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的《贵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他们分段护航了街道-社区-街道步步发展的方向,共同巩固了基层体制改革实践的成果,同时也生动诠释了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法定职责作用助力“强省会”战略的实干与担当。
来源:《人大论坛》2022年第7期 | 作者: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宋兰
编辑:张茂
编校:吕跃
审核:杨震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0:11: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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