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
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
建建发〔2017〕20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
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
管理方式改革,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
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
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
要求,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
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
试点工作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3日
附件
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化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的改革,根据《关于促进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7〕10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
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
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深化工程
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改革,积极探索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方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提升我省建
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为全面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
咨询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研究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实
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法,探索新常态下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组织方式的改革路径;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
效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加快工程咨询服务企业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工程咨询
服务企业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式接轨,为我省工程咨询服
务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造有利
条件。
三、工作依据
(一)《建筑法》;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四)《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19号);
(五)《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六)《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建市〔2004〕200号);
(七)《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
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8〕226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
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
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十)《浙江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十一)《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市〔2017〕101号)。
四、实施部门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
体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工作步骤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7年6月至8月)
1、开展专题调研。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采
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业务的企业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工程实施情况以及遇到的困
难和问题,研究探讨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制定本地
区的试点工作方案。
2、确定试点企业。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建
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
关业绩,初步确定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报省建设厅
认定。
3、确定试点项目。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
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报省建设厅。
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
省级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试点项目由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发文公布。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
试点项目在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
竣工验收、档案移交以及对试点企业的资质要求、计费方式、
管理机制、人才储备等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给予帮助指导,
不断总结提高,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至4月)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全面回顾,梳理
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项目试点过程中好
的经验和做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
用性和改进意见,为全面推广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相关
的政策建议。省建设厅在各市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出台《关
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全过程工
程咨询服务费用计取规则》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在全省全
面推广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制度保障。
六、试点内容
(一)加强政府引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
设单位(或投资方,下同)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自身需求,
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
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实施总体策划、
报批报建管理、合约管理、勘察管理、规划及设计优化、工
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控制、验收移交、配合审计等全部
或部分业务一并委托给一个企业。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垂范,
带头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二)培育试点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
际,选择本地区大型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作为试点企
业,先行先试,并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积极探索开展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要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
总体策划、做深合约管理、强化技术经济分析,信息化管理
技术和手段,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资格要求。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应当
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
理、造价咨询的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
承包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
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
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
有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规划师、注册
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
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
(四)探索委托方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有利于推
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
委托方式。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通过招标
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
询的,也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各地可探索通过招标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
式将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打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
(五)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列入
工程概算,各项专业服务费用可分别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费可探索实行以基本酬金加奖励的方式,鼓励建设单位
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节约
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计取应尽可能避免采用可能将
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经济利益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经济
利益一致化的计费方式。
(六)完善制度建设。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大胆改革创
新,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督、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
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
流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内容包括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
内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依法
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
关手续。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
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
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与全过程
工程咨询企业共同签章。我厅将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招
标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顺利推
行创造条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
处室,加强市场培育和政策引导,做好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着力研究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
推进。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
政府汇报,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着力研究和解决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
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评估机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由行业
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评估机制,为试点项目提供政策咨询服
务,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为顺利完
成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政策上的服务。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试
点工作相关信息,及时上报我厅。在2017年8月底前,要
将试点方案、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上报我厅;从2017年10
月起,每季度向我厅书面上报有关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
2019年4月底前,上报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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