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段罗君 通讯员 邱蓉
近日,杭州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结了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文书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案件。
该案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在房地产领域对该类型案件作出的首个行政处罚案件。
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员在依职权对某房产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资料进行抽检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给购房人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经查明,该项目住宅已于2021年1月31日全部出售并交付完毕,按规定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此案中当事人违反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其实施查处,目前该案件已经结案。
法规链接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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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0:03: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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