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外汇局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外管罚〔2022〕5号)显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0:0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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