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船运集装箱运输蓬勃发展且呈现快速增长态势,集装箱运输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先进运输方式,在海运货物的运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船运集装箱箱体质量关系着装卸、运输和货物的安全,对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污染等都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交提案,提出要“加强内贸港区集装箱箱体管理的建议”,重点指出内贸集装箱箱体老旧、残损、变形等箱况差的情况。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
01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1 二手箱的流向问题
理论上,集装箱没有使用年限的要求,实际上,当集装箱使用超过10年,要继续保持集装箱箱体的完好状态,日常维护、修理的费用很高,大的船公司或租箱公司通常会将使用8-10年的集装箱做淘汰处理,淘汰下来的部分集装箱又会作为二手箱卖给小公司继续使用。目前内贸船舶运输和公路运输大量使用淘汰下来的二手箱。
1.2 ACEP检验铭牌标识失效问题
在CSC公约中,允许箱东制定一个ACEP连续检验计划,该计划要求营运中的状态是由箱东自己来负责,由箱东根据检验机构批准的连续检验计划对集装箱进行检验。集装箱的量很大,且证书不是每箱一证,是每批一证,批量证书不可能像船一样随着集装箱携带,集装箱是不是符合CSC公约的要求,主要是看有没有ACEP检验标贴。当二手箱买卖时即产生了集装箱所有权的转移,相应的检验标识也随之失效,船公司特别是外国船公司在二手箱交易合同中一般会明确应由购买方将ACEP标贴去掉,如果不去掉责任由购买方承担。但实际上,购买者为了用箱方便或蒙混过关,还是保留了ACEP的标贴,造成实际的集装箱在证书和检验要求上不符合公约要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1.3 近海集装箱混用问题
近海集装箱主要用于海上平台,因为近海集装箱考虑到装载和卸货时,即搬运过程中条件比岸上更恶劣,晃动以后容易造成和平台的部件碰撞,所以近海集装箱要求中有很多防护的措施。目前我国很多平台上的集装箱仅仅只能满足CSC公约要求的国际标准集装箱,或者满足一些吊装试验的要求,并没有满足近海集装箱的要求,造成平台的安全隐患。
1.4 严重违章操作问题
干散货集装箱与普通的集装箱最大的区别是,干散货集装箱可以直接装运散货,粮食煤炭等,外观与通用集装箱基本相同,实际上要求有很大不同。我国正在鼓励推行散改集,我国内贸船运散改集的情况很多,内贸装卸场所内装载散货集装箱的状态是非常不好的,经常有鼓包、破损,最主要的原因是大部分使用的装运煤炭等散货的集装箱是用通用集装箱来装卸的,装卸时装货的状态并不是设计时所考虑的,比如通用集装箱装货时,通过门端使用叉车将货物逐一装入,如果用普通集装箱违规装运散货时,普通箱顶部无开口,会把集装箱竖起来,从上面装进去,严格来说是严重违章操作,对集装箱的损害很大。
1.5 统一查询平台缺失问题
集装箱在世界上流通,登记的时候没有一个完整的登记平台,很难查到集装箱的状态。比如,CCS只能查到CCS检验的集装箱。CCS是ICAS的成员,由于集装箱执行的都是CSC公约,任何检验的情况都会在成员之间互认,造成制造的时候由CCS进行制造检验,定期检验的时候由国外船级社进行定期检验,这种情况也是符合CSC公约要求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规定对于中国箱主必须由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因此国内的集装箱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证书或铭牌才是合法的,但是目前的情况还是存在大量的中国箱东的集装箱持有了非授权检验机构的证书,统一查询平台的缺失也为后续监管带来了困难。
02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我国集装箱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对集装箱生产制造、营运维护及技术标准建立了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通过修订更新,持续保障箱况良好适运。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九条明确规定船运集装箱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集装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检局设置或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并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三是《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应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四是《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7〕第7号)总则7.3规定“箱主应确保集装箱、近海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散装容器处于适用状态,并确保证书的有效性”;第一章1.2.5明确集装箱从出厂到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期不超过5年,经过第一次定期检查后,再次检验的间隔期不超过30个月,近海集装箱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采用连续检验计划代替定期检验时,其所有检验频次不应低于30个月一次。《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7〕第7号)对集装箱的检验项目和具体技术要求做了详细规定。第一章1.2.1.4明确要求集装箱出现损坏、腐蚀、泄露或者其他完整性的情况,箱主需要向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检验机构根据损坏程度确定检验范围,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报告。
03应该这样做
集装箱“带病运行”等问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集装箱所有人或经营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新造集装箱申请制造检验,对营运中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对出现损坏、腐蚀或泄漏等情况的集装箱及时修复并申请临时检验,确保集装箱安全适运。
加强对集装箱生产制造、营运维护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以全面提升集装箱本质安全,提高集装箱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有效整治营运集装箱安全隐患、全面提升集装箱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我国集装箱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0:0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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