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
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
“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
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
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
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
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
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
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
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
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
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
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
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
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
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
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
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
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
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
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
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
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
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
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
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
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
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
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
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
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
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
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
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
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
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
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
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
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
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
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
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
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
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
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
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
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
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
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
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
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
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
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
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
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
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
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
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
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
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
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
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
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
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
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
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
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
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
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
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
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
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
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
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
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
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
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
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
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
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
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
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
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
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
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
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
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
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
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
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
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
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
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
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
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
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
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
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
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
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
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
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
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
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
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
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
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
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
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
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
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
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
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
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
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
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
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
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
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
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
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
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
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
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
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
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
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
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
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
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
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
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
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
任。
第四十九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
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
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
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
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
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
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
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
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
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
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
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
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
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
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
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
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
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本文发布于:2023-03-01 13:3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76487857623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公司安全.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公司安全.pdf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