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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保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下列几组容易混淆的概念,“保密观”帮您区分辨析,丰富保密知识储备,打牢保密工作根基。
保密工作部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保密工作机构
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都是指保密局。
“保密工作部门”是1988年保密法里的提法;2010年4月,修订保密法时将其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有利于开展保密依法行政,也可以明确区分各级保密局与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工作机构。
保密工作机构是指根据机关、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保密管理或指导的内设工作部门。
保密局以前叫保密工作部门,现在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单位的保密办就叫保密工作机构了。
简单来说
保密法律
保密法规
保密规章
保密法律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密的法律条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的保密法律。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
保密法规包括保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保密法规。其中保密行政法规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保密法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办法和细则中有关保密条款的规定。
保密规章主要指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制定的保密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保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属于保密法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泄密案件查处办法》属于保密规章。
举例来说
保守国家秘密
保护国家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是指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主动、积极地采取保密措施。
保护国家秘密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家秘密安全面临威胁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一名公务员,知悉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要自觉自动的保守国家秘密;一位游客在军事管理区附近发现有人拍照,立刻上前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这属于保护国家秘密的行为。
举例来说
定密权
定密权限
定密权指由保密法律赋予机关单位行使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特许职权。
定密权限指具有定密权的法定主体或定密责任人,在行使定密权时所能够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最高密级和最大范围。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定密权,但只能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不具备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权限。
举例来说
密品
密件
密品指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观察、测试、分析等手段能够获取所承载的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如有关密码设备、需要保密的新型尖端武器装备等。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的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主要包括传统的纸介质的文件、资料,也包括光介质和电磁介质等载体密件。
密件+密品=国家秘密载体,一般来说,密件可以看到明显的国家秘密标志,密品有时不能对国家秘密标志进行物理标注。
简单来说
国家秘密
工作秘密
情报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事项和信息,一旦泄露便会影响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直接干扰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广义的情报泛指各类社会主体在冲突、对抗、博弈等活动中为提升自身竞争力而获取的关于敌方(敌国、敌对组织、机构和人员)、竞争对手的有价值信息及其分析研判成果。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这里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
一般理解,情报是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必要补充,即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信息,未经机关、单位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且采取了一定的管控措施,可以确定为情报。机关、单位工作秘密,如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时,有可能被鉴定为情报。
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的泄露,不仅会直接扰乱工作秩序,严重的还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简单来说
保密违法行为
泄密行为
保密违法行为是指机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或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以及导致保密措施失效或保密体系防护受到破坏,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泄密行为即“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保密违法行为和泄密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保密违法行为既包括不构成犯罪的泄密行为,也包括未造成泄密的违规行为;泄密行为既包括泄露国家秘密但不构成犯罪的保密违法行为,也包括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行为。
简单来说
不明确事项
有争议事项
不明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根据保密法相关规定,认为所产生的的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构成要素,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对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
有争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后,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受理或者对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情形。
不明确事项是机关、单位自己产生的事项在定密的时候“无号可对”,在保密事项范围里找不到依据。有争议事项是对非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产生异议。这两种情况都需提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简单来说
怎么样,这些在保密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术语,您能准确区分开吗?
本文列举了8组易混淆的概念,如果您在保密工作中还有其他感到困惑的地方,请您留言告诉我们,“保密观”将会跟您一起学习探讨。
本期编辑:柴 静
封面设计: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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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28 20:00: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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