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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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一、资质延期时限。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资质延续办理。企业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并按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顺延。
有效期届满未办理资质延续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应资质信息。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2556号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期时限。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资质延续办理。企业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并按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顺延。有效期届满未办理资质延续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应资质信息。
三、不适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资质延期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资质新办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五、已有资质要求。原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二级资质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需提交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二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需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加强动态管理。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资质审批部门要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撤回资质;对频繁调转工作单位的职称人员、注册建造师,予以重点监管;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资质。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
施工资质直接申请二级,申报注意要点解析
11月2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申报要点如下
1、企业资产(按照二级标准要求考核)
1)净资产:
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厂房:
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还需考核厂房,要求达到15000平方米。
厂房可以企业自有,也可以租赁。
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2、技术负责人(按照二级资质标准来审核,提供三级标准要求个人业绩)
1)首先需要满足二级资质要求的相应年限要求,是从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或注册建造师之后在施工企业的工作年限满足8年/10年工作要求。
2)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相应专业的职称级别要求。关于职称专业,在职称人员部分详细介绍。
3)满足三级标准要求个人业绩,个人业绩需注意:
①《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
② 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③ 技术负责人申报时按《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提供材料参考各省厅具体要求)
3、注册人员(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三级标准里没有说明是几级注册建造师的,用一级或二级均可。
2)一级注册建造师是全国通用的,登记系统也是全国统一的,因此转注册直接在全国系统里操作就可以。
3)二级建造师登记系统在各个省厅,二级建造师部分地区可以跨省注册,是否允许请咨询省的建设厅注册中心。跨省注册相对注册时间较长。
4、中级职称人员(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职称认定: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2)专业认定:《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
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专业;
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
焊接专业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光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3)专业限定问题:《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5、技术工人(按照三级标准要求考核)
1)技术工人的级别要求中级工及以上;整个技工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可以用,初级工不能用。
2) 技术工人专业,未做明确要求的,任意专业技术工人均可;若限定专业,技术工人必须是专业范围内,不要求所有专业都包含,一个专业或一个专业以上均可;如果是要求专业齐全,则每个专业只要包含一人,
3)技工证需要能网查,且很多省厅认的技工证都是网址带gov的网站。
4)技术工人社保,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6、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3)企业同时申请多个资质时,只要满足条件,同一个人可以用在多个资质的申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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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三级资质可以选择升二级资质或直接申请二级,分别详细介绍一下:
1)三升二
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部分资质考核技术装备;
2)直接申请二级
考核: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总结:如果三级企业满足二级标准企业业绩要求,建议选择升级方式,考核内容相对简单;如果不满足企业业绩,选择直接申请二级的方式。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9:59: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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