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林木种子是指哪些)

更新时间:2023-03-01 11:16:42 阅读: 评论:0

林木种子贮藏是什么?

(tree ed storage)

(陶章安)

为保持种子的生活力而将种子存放在一定条件下的技术措施。贮藏种子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播种对种子的需要。除少数种子因为生活力极易丧失而需随采随播外,大多数树种的种子从采种到下一年播种都需要贮藏一段时间。长期贮藏是为了保证在种子歉年中育苗造林有足够的种子。

影响贮藏寿命的因素

种子充分成熟时生活力最高,此后不断下降直至种子完全死亡。习惯上将贮藏中种子生命所能维持的时间,称作种子贮藏寿命。种子的寿命受许多因素的影响。①遗传特性:不同遗传性状树种的种子贮藏寿命差异很大。例如豆科树种种皮致密、透性较差,就比种皮膜质容易透水透气的杨属、柳属、榆属的种子寿命长得多。②入库时的种子生活力水平:健壮的母树,在天气良好、营养供应充分的条件下孕育的种子,初始生活力较高,贮藏寿命较长。充分成熟的种子,种皮具备了正常的保护功能,内部营养物质的转化已经结束,生活力处于最高水平,比成熟度低的种子贮藏寿命长得多。种子采收后,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置,或受冻受潮,或堆积发热,或脱粒调制时温度过高,干燥速度过快,都会降低种子生活力,缩短贮藏寿命。③入库时的种子状况:许多夹杂物容易吸潮生霉,机械损伤的种子失去种皮保护,更容易感受潮气,呼吸积热,感染霉菌,成为贮藏时恶化整个种批的危险因素。除了某些不耐干燥的树种以外,种子安全贮藏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保持较低的含水量(见种子含水量)。这样的种子呼吸作用微弱,抵抗低温和高温的能力强,种子所带的微生物和昆虫也受到抑制。哈林顿(F.T.Harrington)的一条经验法则是,在5~14%的范围内,含水量每降低1%,耐干藏种子的寿命便会延长一倍。保持种子活力而又安全贮藏的含水量常称安全含水量。根据种子贮藏目的,无论是短期储藏、越冬贮藏,还是长期贮藏,都应分别树种规定不同的安全含水量。④贮藏环境的温度:种子衰败变质的速度同温度有密切关系。哈林顿的另一条经验法则是,在0~50℃的范围内,温度每降低5℃,种子的寿命便会延长一倍。以上两条经验法则可以合并起来使用。例如,假定某批种子在含水量10%、温度15℃的条件下可以安全贮藏1年,则在8%和5℃的条件下可以安全贮藏(1×22)×(1×22)=16年。降低含水量和降低温度收效基本相同,因此气候潮湿,种子不易充分干燥的地区,应重视温度的作用。如果气候干燥或降低种子含水量并无困难,就不必过于要求低温。多数树种种子适宜的贮藏温度为0~5℃。有些国家采用-18℃。科学研究工作中试用过更低的温度。⑤贮藏环境的相对湿度:许多林木种子有很强的吸湿能力。因此经过充分干燥之后的种子,还必须在干燥的环境中,或在防潮容器形成的小环境中贮藏。绝对水汽含量不变时,温度愈低,空气的相对湿度愈高。在密闭的低温库房中,如果不用防潮容器贮藏种子,则应充分考虑低温的这个不利方面。⑥贮藏环境中的生物因子:种子堆中的各种成分常常附有大量真菌,种子中还可能潜伏某些昆虫,它们的呼吸有时会使种子堆返潮发热,大量增殖更会促使种子败坏。羽化后的成虫难于逃离密闭的库房,会长期严重污染贮藏环境,增加管理困难。因此,提高种子净度,不使种子遭受机械损伤,降低贮藏环境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特别是降低种子含水量,都是控制真菌和昆虫的手段。贮藏时还要积极防止鼠鸟之害。

贮藏方法

有干藏和湿藏两大类。①干藏:是将充分干燥的种子贮藏在干燥的环境。适用于能够忍受干燥的种子。由于干藏的库房应当密封防潮,长期贮藏时最好具有制冷设备和除湿装置。气候干燥的地区,短期贮藏或越冬贮藏,对容器的要求不高;长期贮藏最好采用防潮容器盛装种子,如容器盖子带有衬垫物的金属桶或在普通容器中套放聚乙烯袋。需要经常取用的种子,最好用较小的容器,以便一次装入一次倒空。容器中加放适量的木炭、硅胶等吸湿剂,可以吸收封入容器中的水汽,但种粒不宜同能力过强的吸湿剂直接接触。用钴处理过的硅胶习称变色硅胶,由蓝色变为桃红色说明吸湿已经饱和,可以取出加热活化后重新使用。贮藏种子,特别是用大型库房贮藏种子,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例如入库的种子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要求的种批,必须重新处理才能入库贮藏。种子要分别树种、产地、质量等情况分别堆放,既要充分利用库容,又要避免混杂,便于管理。种子入库出库都要详细登记。容器应有牢固的标签。库房的温度、湿度及种子的温度、含水量和发芽能力等都要定期检查。如果种子堆的温度没有随着环境温度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环境温度明显下降而种子堆的温度稳定不变甚至反而上升,说明其中可能在呼吸发热,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不过种子堆的温度变化一般都落后于环境温度,而且变化的具体情况又随地理位置、库房结构、入库时间、种子堆的大小、容器种类等许多因素而不同,需要具体分析。贮藏中的种子是否安全并不取决于该种批的平均含水量。即使平均含水量处于安全范围,但其中可能还有某些区域含水量较高,最先呼吸发热,导致霉菌孳生,种子败坏,并逐渐扩展,危及整个种子堆,因此要勤于检查,及早控制。发芽能力即将明显下降的种批,要及时调出使用。②湿藏:是将种子贮藏在适度的湿润、低温和通气环境中。适用于安全含水量较高,不耐干燥的种子。湿润是保持这类种子生命的需要。低温可以抑制发热、生霉和发芽。适当通气可以排除种子呼吸产生的二氧化碳和热,避免种子败坏。具体方法可以因地制宜,例如冬季寒冷的地区可以露天埋藏,多雪的地区可以混雪堆藏,栎类种子曾用过流水贮藏。

种子的运输

其实质是在经常变化不易控制的环境中贮藏种子,因此更要遵守种子贮藏的基本原则,要妥善包装,防止种子受到曝晒、雨淋、受干、受潮、受冻、受压。国际贸易中批量大的种子,有的已采用集装箱承运。包装件既要封口严实,又要便于启封取样查验。标签要一式两份,一份放在容器内,一份牢固地附在容器表面。运输应尽量迅速,到达目的地后要尽快转入适宜的贮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 国家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种子。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必须使用良种。第六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林业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范围)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由省级以上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第七条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及种质资源管理;
  (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子的行政案件;
  (七)培训林木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八条 林木种子工作实行生产、科研、管理相结合,鼓励研究、开发、推广林木新品种和新技术。第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搜集、保存和利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林木种子科学研究、良种选育、审定与推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林木种子采收、调制、检验、调剂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五)执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有显著成绩的。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具有不同遗传基础并可用于选育、生产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范围包括林木种、种以下分类单位的个体或者群体内的各种繁殖材料。第十一条 林木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由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第十二条 有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
  (二)优树、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
  (三)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其它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第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登记,同时附适量的种子供鉴定和保存;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资料报林业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单产 个人与国外交流林木种质资源的,必须经林业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手续。第三章 林木良种选育与审定第十五条 林木良种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第十六条 林木良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定制度。
  林为部设立全国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审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广的和其它需要由国家审定的林木良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审定工作。

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什么

林木种子的“种植材料”是指用林木繁殖材料培育的植物幼株,即苗木;“繁殖材料”是指用于繁殖苗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穗条及构成植株体的组织、细胞等。

具体讲,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子检验是什么?

(tree ed testing)

(陈幼生)

鉴定林木种子播种品质的工作。目的在于保护林木种子贸易中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主要是:①确定各种批对播种的适宜程度;②为合理制定种子价格提供依据;③发现种子质量问题及其原因,为改进林木种子的培育、采收、调制、贮藏、包装、运输等一系列工作寻求线索。世界上第一个种子检验站出现在1869年。1908年美国和加拿大建立的北美官方种子分析人员协会(AOSA)以及1924年以欧洲种子检验协会为基础改名建立的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都把林木种子检验作为重要内容。ISTA设有专门的林木种子技术委员会。许多国家都有林木种子检验制度,订有林木种子检验规程。中国的林木种子检验在50年代已有一定的发展。1982年中国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国家标准《林木种子检验方法(GB2772—81)》。1983年中国在北京和南京分别建立北方和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

种子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取决于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检验手段等因素。但检验结果能否说明整个种批,关键在于送检样品对于种批是否具有代表性。途径是改进抽样技术并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同时建立相应的抽样制度。

常规检验项目有净度、千粒重、含水量和发芽能力。净度测定已逐渐摒弃精确法而改用快速法。千粒重的测定已少用千粒法而多用百粒法。含水量测定以105℃烘干法为标准法,同时容许对富含挥发性物质的种子采用甲苯蒸馏法。现在已有多种快速测定仪,机体轻小,能瞬时显示种子含水量,特别适于在种子收购现场使用。发芽能力是播种材料必须具备的品质,在充分满足所需的水分、氧气、温度和光照等因素的条件下,即在室内受控制的环境中测定,以保证测定结果的重演性。时间紧迫或条件不足时可以测定种子的生活力,用有生命的种粒数占供试种子总数的百分比表示。测定方法有碘化钾法、硒盐法、靛蓝法等。60年代以后用得较多的是四唑法。切开种子观察胚和胚乳的大小、颜色、光泽、气味等表现能对种子品质作出大致的判断,称为切开法。所得结果用优良种粒数占供试种子总数的百分比表示,称为优良度。生活力和优良度的测定结果的可靠程度应当用发芽测定来检查。60年代发展起来的软X射线摄影术,能使林木种子之类的供检材料在摄影胶片上清晰成象。这就为林木种子提供了目前唯一的无损检验手段,很有发展前途。


林木种子的特性与利用

林木种子一般具有一个完善的保护层、丰富的营养物质和一个胚。也有多胚现象和无胚种子(如松属卵细胞未能受精形成空粒,杉木合子败育成为涩粒)。许多林木种子具有助飞结构,其中有种皮变形为翅的如香椿,有果皮变形为翅的如杜仲,有胎座表皮细胞发育成絮的如响叶杨。有些树种的果皮或种皮肉质,成熟时色泽鲜艳,能吸引鸟兽。这些变异有助于林木种子远距离播散,扩大种族范围,增加生存机会。许多林木种子有休眠习性,能避免在不利条件下发芽,增加后代成活机率。
林木种子作为播种材料应具有优良的遗传品质,并且是充分成熟、饱满、纯净、无虫、无病、无伤和活力旺盛的。除作播种材料外,有的还可供食用、入药,提取食用油、工业用油、芳香油,有的可作饲料。许多林木种子还是森林鸟兽取食的对象,因此是维持生态平衡的物质基础。


林木种子区划是什么?

(tree ed regional divisions)

(徐化成)

将一个树种的分布区和栽培区划分为自然条件和遗传结构相同的若干地域单元的工作。所划分的水平地域单元通常称为种子区。有时在一个种子区内部再划分种子亚区,或按海拔高度再划分垂直带。种子区划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克服造林用种种源不清和盲目调拨的现象,以减少因此而产生的重大经济损失,保证营造稳定而生产力高的人工林。种子区划的基本原则是,尽量利用当地或与当地条件类似地区的种子。如果种源试验的期限和规模已足以确证某些外区产的种子,其后代具有生长快、材质好和稳定性强的优点,也可采用。

对种源实施法律控制并进行种子区划工作较早的是德国。该国1906年立法禁止从国外进口种子;1934年制定林业种苗法,中心内容是淘汰遗传上低劣的林木或林分,规定采种林分必须经过认可;1938年制定的关于林业种苗法的规定中,将全德国划分为11个种子区,原则上每个地区只采用本区的种子,同时划分了高度带。1957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重新制定种苗法,并在1958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分别树种划分了种子区和高度带。美国的林木种子区划最初是在1941年,由美国农业部林务局提出把普利列草原各州划分为11个种子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又有些地区进行了种子区划。苏联在1944年由全苏林业科学研究所制定和发表了水源涵养地带林木种子工作指南,其中提出欧洲松、橡树和西伯利亚落叶松的种子调运分区。1963年,苏联国营林场总局制定了林木种子工作规程,其中包括欧洲松、橡树和西伯利亚落叶松的种子区划方案。从1982年3月起,苏联实行新的种子区划,区划树种有欧洲松、欧洲云杉、落叶松、冷杉、水青冈、橡树、梭梭、西伯利亚松、红松。中国1986年制定了红松、华山松、樟子松、油松、马尾松、云南松、兴安落叶松、长白落叶松、华北落叶松、粗枝云杉、杉木、侧柏、白榆等13个树种的种子区划,列为国家标准颁布实施。

进行种子区划,可根据以下四个方面:①关于分布区内生态条件,主要是地貌、气候、植被条件的异质性及其对林木生长和稳定性影响的研究;②对一个树种在天然生境下变异式样进行的生物系统学研究;③通过种源试验进行的遗传变异的研究;④通过对生产上使用不同种源的种子育苗造林经验的总结。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种子区划,都是基于气候地理条件而划分的。然而通过种源试验结果进行种子区划显然更合理,但这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便于实际应用,种子区应有明确的边界,要尽量利用行政界线(如省界、县界)、人工界线(如铁路、公路)和天然界线(如山脊、河流)作为种子区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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