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包括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法包括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商品流通条例。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市场交易类型繁多,因而市场管理法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典。
从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由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要素市场管理法、商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成。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管理方法有哪些
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行政方法、经济方法、法律方法和教育方法。
一、行政方法
含义:行政方法是行政机构通过行政命令、指标、规定等手段,按照行政系统和层次,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指挥下属行动的管理方法。
特点: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具体性
优点:
1、有利于管理系统的集中统一,避免各行其是。
2、有利于管理职能的发挥,强化管理作用。
3、有利于灵活的处理各种特殊问题。
缺点:
1、行政方法的管理效果直接受到组织领导水平的制约。
2、强点集中统一,不便于分权管理。
3、扭曲经济价值规律。
二、法律方法
含义:法律方法是指运用法律这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来进行管理的方法。
特点:规范性、严肃性、强制性
优点:
1、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2、调节各种管理因素之间的关系。
3、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与民主管理。
缺点:
1、缺少灵活性和弹性,不利于处理一些特殊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
2、原则上适用于管理的各个领域,但在某些领域,它显得无能为力。
三、经济方法
含义:经济方法是组织根据客观规律,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调节各方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获取较高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的管理方法。
特点:启发性、真理性
优点:
1、便于分权。
2、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有利于组织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
缺点:经济方法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自发性。
四、教育方法
含义:管理的教育方法是指组织根据一定目的和要求,对被管理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启发其思想觉悟,以便自觉地根据组织目标去调节各自行为的管理方法。
特点:启发性、真理性
优点:
1、激发人们持久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对其他管理方法的综合应用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缺点:教育对于被管理者并没有行政方法和法律方法那样的强制性,也没有经济方法的诱导力。存在决定意识,人们的思想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还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思想教育要真正产生作用,必须经过长期不懈的多方努力。
管理的任务与意义
管理的任务是设计和维持一种环境,使在这一环境中工作的人们能够用尽可能少的支出实现既定的目标,或者以现有的资源实现最大的目标。
细分为四种情况:产出不变,支出减少;支出不变,产出增多;支出减少,产出增多;支出增多,产出增加更多。这里的支出包括资金、人力、时间、物料、能源等的消耗。总之,管理基本的原则是“用力少,见功多”,以越少的资源投入、耗费,取得越大的功业、效果。
管理的意义,在于更有效地开展活动,改善工作,更有效的满足客户需要,提高效果、效率、效益。
十八种管理法都包括什么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 要明确企业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狠抓各部门、 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经常督促检查。 二、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在总结、评比、晋级时,使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引起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抓安全、抓产值、 抓产量、抓效益,一并搞好。 三、坚持事故处理 “ 四不放过 ”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只有坚持“ 四不放过”,企业才能吃一堑长一智。 四、开展定期安全大检查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大检查,还要根据不同季节特点、 不同生产现场和施工的特殊要求,开展专业大检查。检查要有目的、 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避免走过场。通过检查真正发现一批隐患, 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五、坚持 “ 三定四不准 ” 原则 对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坚持“三定四不准”原则,即“定措施、 定时间、定人员”,“凡是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 车间不推给分厂,分厂不推给总厂,总厂不推给总公司”。 六、坚持每周班组安全活动 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用 1?2 小时总结一周的安全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班组人员互敲安全警钟是一种好形式。班组安全活动要形式多样, 内容丰富,做到 “ 人员、时间、内容 ” 三落实。 七、坚持每月领导安全讲话制 俗话说,安全生产好不好,关键在领导。每月由主要领导对中层以上 ( 或班组长以上 ) 干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讲话,总结上月安全情况, 布置下月安全工作,提出明确的阶段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基层。 八、新入厂工人 “ 三级安全教育 ” 新入厂人员在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进行厂部、车间和班组“ 三级安全教育”,使他们了解工厂的生产概况, 懂得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三级教育”后,还应建立师徒合同, 在师傅带领下进行操作。 九、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所谓安全生产标准化,就是以人为本,用科学的、标准的行为规范, 要求每个职工,规范和控制每个人员的操作全过程, 使人人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十、对新、扩、改建项目做到 “ 三同时 ” 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 十一、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厂经济责任制 安全生产不能孤立存在,它是企业全面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企业经济责任制 ( 或承包责任制 ) 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 明确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督促企业安全工作的落实。 十二、安全费用纳入总费用计划 目的是保证资金来源,使安全项引顺利完成。 安全部门根据本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分别做出治理计划, 积极申请安全经费,确保计划落实。 十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钵系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是当今世界各国积极推行的一种现代化管理方 法。企业要走向世界,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要求, 必须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十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安全环境包括社会环境、思想环境、文化环境和现场工作环境。 企业要通过多方面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把安全生产融入企业管理的多个环节中去。 十五、积极倡导企业安全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员工安全行为准则和价值的总和。 企业安全文化形式要多样,如安全思想交流,安全演讲,安全竞赛, 标准化建设等,形成一个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国。 十六、用现身说法教育广大员工 用现身说法 ( 主要是事故的现身说法 ) 教育广大员工, 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种好方法。使员工看得见、摸得着, 直接感受得到,这比别的方法效果更显著。 十七、把安全生产与家庭、社会紧密结合 安全生产关系到每个职工,关系到每个家庭,也关系到社会。 动员家庭成员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督促员工遵章守纪; 全社会大造安全生产舆论,宣传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家庭、 社会紧密结合,共同营造安全氛围。 十八、支持企业安全管理干部的工作 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工作很艰苦。企业领导应及时肯定他们的成绩, 指出不足,鼓励他们努力工作。这件事做好了, 安全管理工作就会有新的起色。
《市场管理法》是什么?
市场管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保障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为目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弥补市场缺陷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法学界对市场管理法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系统、深入的研究尚嫌不足,在有些有争论的问题观点上存在分歧或尖锐对立。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撰写此文,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加强市场管理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研究市场管理法,首先应当研究有关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市场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如百货商店、集市贸易市场、超级市场、购物中心等,一般是指进行有形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广义的市场,是指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本文采用的是广义市场的概念,其中所说的“商品”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而且包括无形商品,如技术及其他各类服务等:“场所”不仅指有固定场所的有形市场,而且包括没有固定场所,靠中间商、广告、电子计算机及其他交易形式促成交易的无形市场,如技术中介市场、房地产中介市场等;所谓“交换关系”,不仅指商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全部交换关系,而且包括通过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过程中的全部交换关系。(注:参见马洪主编《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3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交汇点,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市场的媒介作用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市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调节功能被发挥到了淋漓尽致的地步。
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促进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即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这三大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通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机制,对协调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有效配置社会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反过来妨碍了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概括起来,影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所造成的影响。众所周知,市场主体多元化及主体利益独立性有其积极的一面,即有利于形成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竞争的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市场主体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对价格信息、供求信息作出积极的反映,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但这种独立性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即造成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等情况。例如:低水平重复建设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某些市场主体的违法经营、短斤少两、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以强凌弱、鲜廉寡耻、为富不仁,使市场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严重破坏。
2.市场功能的缺陷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市场机制在有效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是市场经济最为主要的特征,但市场机制仍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市场机制的调节在信息导向上存在滞后性,从而容易造成市场主体在经济决策上缺乏预见性而陷于盲目性。其次,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市场外部的经济性,可使某些主体不付出代价即可获益;而市场外部的不经济性性,又可使某些主体蒙受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再次,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如城市卫生、文化体育设施、消防、国防产品等的供给。最后,市场机制不能调节个体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道德的矛盾,如许多违禁品的经营会使经营者大获其利,但公民身心健康、社会风尚、公众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失去良好的社会环境。
3.市场并不能消除不当竞争及其后果。不当竞争的结果是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从而扭曲竞争机制,破坏市场机制,使社会资源难以有效配置,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2005-04-26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