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
法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商标的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因此,应作为产品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一项应税收入。即指单位和个人因提供或转让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特许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用以为自己服务谋取利益,只有当特许权所有者同意转让或允许使用,并在支付一定使用费后,才能使用。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特许权所有者的一项专有收入,也是单位和个人应税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中明确包括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即我国税法有关租金所得)的,有关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税收协定对此规定的税率低于税收法律规定税率的,应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使用不动产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不动产条款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以下简称专有技术)。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哪些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哪些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包括如下:
(1)提供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特许权利提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2)专利权、版权及其他特许权利转让所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它与稿酬所得不同,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就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特许权使用费的特点有哪些
特许权使用费的特点如下:
1、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特许权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特许权费就是资产的使用者在使用过程当中向提供资产者(提供资产者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所支付的使用费(由于设备或其它有形资产在一段时间内只能由单一使用者来使用,所以叫做特许权费);比如说A公司提供给B公司一台机器设备,并且承诺在两年之内负责该设备修理,同时B公司要支付相应的价款,那么A公司在实际进行修理时收到的价款就是特许权费,应当在其提供修理服务时予以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费;商标权使用费;著作权使用费;分销权、销售权或其他类似权利费。个人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条件: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费,可以理解为特许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收取的费用,例如奥运特许商品,收取特许权费,特许经营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奥组委支付特许权费。
特许权费的比例一般为商品零售价的5-15%。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单位,特许权使用费增值税税率是6%;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单位,特许权使用费增值税税率是3%;
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湖北地区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执行的征收率是按1%。
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一、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仍然基本局限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2)特许权适用情况
《协议》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的复制权与被估货物无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某项特许费是否构成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我们也可根据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相互独立来判断。若不是相互独立的,则该费用就构成了一项销售条件,须计入完税价格。
在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意思
一般人在生活当中不会接触到特许权的,但是在商业往来的过程当中企业之间相互合作的时候,难以避免的就会涉及到对于 专利 或者是一些商业秘密特许经营等存在着交易的,但是授予对方特许权的时候都是要收费的,因为特许权对于本公司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收入。生活中有很多人都不知道在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意思? 一、在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意思? 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 专利权 、 商标权 、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它是作为财产收入的一种支付,而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因使用其他单位的专有资产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只能由使用这项资产所取得的财产收入来弥补。但对于有关专利品的制造、专利方法或 商标 的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了技术的或管理的服务,因此,应作为产品的生产费用来进行登 记。使用专有权是受到限制的,企业要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来使用这些经济权利,超过范围和期限,使用者都要受到惩罚。 二、使用费范围 (1)特别需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的形式(国税函[2009]507号),明确了下列四类使用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1、是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2、是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3、是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4、是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由此可见,特许权使用费在定义上,目前仍然基本局限于与 知识产权 相关的各种许可所得。 (2)特许权适用情况 《协议》Article 8 (c)规定:“作为被估货物的销售条件,买方必须直接或间接支付与被估货物有关的特许权利费,只要此特许权利费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计入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条件: 1、与被估货物有关: 确定一项特许费是否与被估货物有关,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支付对象,这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我们在分析被估货物(有形货物)和权利、信息或服务等(无形货物)的支付关系时,一般应把握一项基本的原则,进口商是否可以无需购买无形货物就可得到有形货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无关,此时应尽可能将它们分开计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可认定特许费与被估货物有关。 进口货物的复制权与被估货物无关。 2、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3、买方支付且尚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之中 作为被估货物销售的一项条件: 特许费的支付必须是被估货物的一项销售条件,这是判断该费用是否成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一部分的重要标准。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输入进口国的出口销售,因此有关货物进口后,进口商在进口国内转售该货物时所引起的特许费,即使成为转售的一项条件,也不能成为完税价格的一部分。 就比如说有本公司自己出版的小说,对于该小说肯定是有绝对的版权的,如果其他影视机构要使用的话就需要对本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就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另外我国对于使用费的范围以及特许权的相关使用情况都规定的非常的明确。
特许权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特许权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一项应税收入,即指单位和个人因提供或转让各种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商标权等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特许权费,可以理解为特许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收取的费用,例如奥运特许商品,收取特许权费,特许经营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奥组委支付特许权费;
2、特点不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特许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用以为自己服务谋取利益,只有当特许权所有者同意转让或允许使用,并在支付一定使用费后,才能使用。特许权费:比例一般为商品零售价的5-15%。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