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2年)

更新时间:2023-03-01 07:26:59 阅读: 评论:0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什么?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制定的办法。

制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目的: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2)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3)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4)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第八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 经营主体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书。

盐城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服务、保障、安全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本地区快递物流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提升基础配套设施,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电商物流末端服务能力,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市、区),由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县 (市、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快递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邮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企业为推动快递市场繁荣、促进快递业发展,积极培养和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人才优惠及支持政策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新能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新材料、新能源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将快递园区建设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专业电商快递园区不断完善配套各项服务功能,为入园电商、快递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仓储、检测、人才等各方面服务。
  对适宜快递服务发展的工业园区、住宅区、商业区,鼓励快递服务网点的进驻,并逐步实现快递与电商、制造业、跨境网购、现代农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第十条 鼓励社会第三方在企事业单位、车站、机场、商业区等场所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提高末端投递智能化水平。
  智能快件箱运营人应当在智能快件箱设置并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其后台终端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联网,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控制指标的相关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征求业主同意后,根据需求设置相应的快递服务场所。
  快递服务场所应当用于建设开放性寄递服务中心或者设置智能信报箱、智能快件箱等自助服务终端。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中设置智能信报箱,不再配建传统信报箱的,设置智能信报箱工程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智能信报箱数量应当按照住宅套数合理设置,并符合相关标准。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智能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工程监理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智能信报箱的维修和更换,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外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企业维修、更换。第十三条 完善邮政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邮政快递、农村电商、农资购销等服务,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居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超市等场所,为邮政快递站点提供服务支持。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快递服务与电子商务、制造业、特色农业等建立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快递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地区通过委托代理、共建农村物流平台等方式,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生活消费品和农副产品购销等电子商务活动。

宿迁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快递市场管理,优化快递市场营商环境,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快递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业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以下统称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区),由派出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置派出机构的县(区),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加强对快递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维护寄递安全。第五条 快递协会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市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将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提高快递市场信用水平。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快递物流业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引导快递企业入驻电商、物流园区,促进快递和电子商务、现代农业、制造业等产业协同发展。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城乡快递末端节点布局,推进行政村设置快递综合服务站,统筹推进农村快递和城乡末端设施建设。第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第十条 快递企业开办具有固定场所、设施的快递末端网点,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向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依法备案。第十一条 快递企业收寄快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面提醒寄件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的规定,验视交寄的物品以及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

  (二)发现疑似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除了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四)指导寄件人正确、完整填写快递运单,提醒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协助妥善封装快件,并作出验视标识;

  (五)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告知服务价格;

  (六)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一)寄件人拒绝验视的;

  (二)寄件人交寄的快件或者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

  (三)寄件人交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四)寄件人未依法出示身份证件的;

  (五)寄件人填写的快递运单信息与交寄的物品不符或者填写的信息模糊,并且拒绝修改或者拒绝重新填写的;

  (六)寄件人交寄的物品不符合储存、转运安全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并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的险种,鼓励快递企业投保。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税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业类物流园区,快件集散、分拨及分拣场所等基础设施用地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等设施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推动交通运输业与快递业融合发展,加强交通枢纽与快递仓储、分拨、接驳等设施衔接,实现农村快递配送服务全覆盖,确保快递行业安全,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快递服务车辆应当符合邮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车辆技术规范要求。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土地使用、快递运营网络建设、快递业务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支持中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推进规模化经营;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校、专业机构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快递行业领域的先进标准,研发快递行业领域基础性、关键性技术,依法取得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快递市场需要。第二章 经营主体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快递业务(代理)经营许可审批。

  注册地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且在本省以外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国际快递业务(代理)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快递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快递末端网点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

  (二)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并保证经营网络的正常运转;

  (三)为快递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协调处理快递用户举报、投诉和申诉等事务;

  (四)按照统一的标准履行快递业务服务承诺,确保服务质量。

泰州市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快递市场管理,保障快递安全和快递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接受快递服务、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市场监督管理、海关、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快件进行包装,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快件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鼓励其使用电子运单、新能源车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展经营。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市场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运用。第六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快递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编制快递产业布局规划,统筹考虑快递产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入驻电商园区、物流园区,促进快递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信息技术等产业协同发展。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参与末端公共服务点建设,提升城乡快递服务均等化水平。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电商服务站、村邮站发展为公共服务网点,提供邮政快递、农村电商、农资购销等服务。第十条 鼓励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推动交通运输与快递业融合发展,共享交通运输场站资源和设施,布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农村物流中心,探索在农村地区使用公交车代运快件合作机制,推进城乡物流服务一体化发展。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设立快件集中代收代投服务点、设置自助服务终端等形式,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

  鼓励社会第三方在商业综合体、车站、码头等场所建设快递服务中心或者设置智能快件箱。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设置智能信包箱,智能信包箱工程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智能信包箱数量应当按照住宅套数合理设置,并符合相关标准。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包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第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第十五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快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并提前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免费保管期限、服务收费标准等。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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