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如何操作?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法可以有效降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但与此同时,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税收临界点的存在,也可能造成增加1元收入多缴2000多元,甚至十几万元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现象。为有效化解这种不合理的税负增加,可以利用税收盲区进行税收筹划。
例3-28?计算
南京某公司财务部王某、李某2018年12月分别取得2018年年终奖36000元和36001元。二人当月工资均为6000元。当年均没有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法。
要求:计算公司应代扣代缴王、李二人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5000)×3%=30(元);王某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6000/12=30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1080(元);李某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36001/12=30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
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1×10%-210=3390.1(元);李某比王某年终奖收入增加1元,却要多缴个人所得税2310.1元(3390.1-1080)。这时我们可以利用个人所得税税收盲区进行纳税筹划,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假设月均收入3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X元收入后,增加的收入刚好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得到等式:
(3000×12+X)×10%-210=3000×12×3%+X,解方程得:
X=2566.67,此时无效收入税收盲区为:36000~38566.67(36000+2566.67)。
假设月均收入12000元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Y元收入后,增加的收入刚好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得到等式:
(12000×12+Y)×20%-1410=(12000×12×10%-210)+Y,解方程得:
Y=16500,此时无效收入的税收盲区为:144000~160500(144000+16500)。
根据上述方法,我们可以计算出各级距年终奖盲区(如表3-27所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在税收盲区内发放年终奖,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表3-27 年终奖税收盲区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个税政策
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年终奖金个税计算方法
「重要」年终奖适用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注意的事项
文/税海涛声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新旧税制平稳过渡,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然允许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现在时间已至2021年10月份,距离164号文件规定适用该项优惠政策截止期2021年12月31日只有1个多月了,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笔者就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在新税制施行的当时制定这项过渡政策,是为了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 社会 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给予的过渡性优惠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的优势是单独计税,不与当期综合所得合并算税,从而“分拆”收入降低税率。
但对于全年综合所得较低的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反而有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也有可能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增加。
例如,刘先生每月收入4000元,年终有1万元的年终奖金,全年收入达不到6万元,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则全年无需纳税;而如果其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则反而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造成税负增加。
为此,164号文件特地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由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含奖金等,下同)所得,以该笔工资薪金的实际发放月份为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纳税申报期)缴入国库。至于该笔工资薪金的所属期或归属期(即个人取得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与个人所得税没有关系。
164号文件规定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是指税款所属期(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单位发放时间、个人取得时间),而非纳税申报期,更非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归属期。因此,不要再去扯什么“我单位2022年发的是2021年的奖金,只是由于2021年度当时没钱”“我2021年的奖金在2021年已取得一部分,剩下的部分在2022年发放,要与2021年发的一起计税”之类的“理由”。
同时, 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如果2021年1月1日以来,在单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对应税款所属期2021年度)时,已经采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则在2021年度(税款所属期)不能再适用该项计税办法了。
例如,闻涛元宇宙 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份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时已经选择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扣缴了该笔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2月,即发放奖金的当月)。为了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到期截止前再适用一次该项优惠政策,现在就抢在2021年11月份提前把本应到2022年2月份发放的2021年度的年终奖也发了,那么,这一次所发放的奖金,按政策规定是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司员工这次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发放当年的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也有网友问,单位2020年12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月份申报解缴(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时,该笔税款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的,这算是在哪一年适用了该项优惠政策呢?这种情况,2021年1月份申报解缴(缴纳)的应当是税收所属期为2020年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在2020年适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这项优惠政策。
同理,单位2021年12月份发的年终奖,是在2022年1月份申报解缴(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2月份,因此,如果计算该笔税款时选择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则属于在2021年适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但是,如果是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年终奖,即使该笔年终奖的归属期是2021年度的奖金,由于是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其对应的税款的所属期就是2022年某月(发放当月)了,就不得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这项优惠政策了。
诚然, 如无再延续执行的政策,则“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能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如后续出台政策规定可以自2022年1月1日再延续执行,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为此,如果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尚未采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的,预计2021年度的年终奖较高,员工想适用该项优惠政策的,则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年终奖,才能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当然,是否决定适用,仍然是由纳税人自主选择。
最后,再次强调一下, 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切勿为了少缴税搞所谓“抢发筹划”而招致无谓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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