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xx学校章程
第一章学校的名称、地址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
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
组织。
第四条学校自愿接受县教育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
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m2;建筑面积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
的学习期限
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
第十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十一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
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
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
条件。
第十三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
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四章董事会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
策机构。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人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
年以上。
第十八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
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
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xxx;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xxx、xxx。第二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
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
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
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
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
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
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
权范围。
第五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xxx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
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
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
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
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
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
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
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
请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
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
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为准。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xxxxxxx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定名为:xxxxxxx。
第三条本园由xxxxxxx出资举办,是经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批准注册的非企业、开展民办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本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学生在应考技能,知
识储备及思路站位等方面有突破,有提高。
第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本园接受xxxxxxxx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园地址:xxxxxxx。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本园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第九条本园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本园办学范围:xxxxxxx及其周边地区。
第十一条本校招生对象:学龄儿童。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
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
社会人士组成。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2年,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对本园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
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
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本园的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
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园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
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
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本园法定代表人为xxxxxxx。
第十九条本校下设管理机构:办公室、财务处等管理机构构成、
各自发挥的功能及人员构成。
第二十条担任本校的理事、园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与担任会计
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园办学资金由xxxxxxx提供,启动资金为3万元。
第二十二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
跨年度(或跨学程)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本园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
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
配,不得用于园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
受本校举办者,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
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报本校举办者及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审查。资产来源属于
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园在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园财产,但是不得
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第五章学校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
(一)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请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
局,旺苍县民政局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
清算;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
行清算。
第三十条本校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第三十二条本园终止后,本园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
回销毁,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园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
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
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本校的理(董)事会(校委会)表决通过,
并于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月日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的理事会。本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总则
建平镇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第三条学校地址
第四条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的目的等)。
第五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六条办学规模
第七条办学层次
第八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短期培训)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为万元
第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
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和自身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
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骋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
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4)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
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行例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
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学校校长应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
上学历水平,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经过校长岗位培
训,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人担任(应由董(理)事长或
校长担任)。
第五章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条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
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
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
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
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和谐发,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
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
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
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
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
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
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
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
第二十七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二十八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
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通过,
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
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月日
上海浦东农工进修学校章程(2014年12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农工进修学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路700号。
第三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
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
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
办学范围:英语、文化、职业技能
办学形式:业余、基本业余
招生对象:社会劳动者
第六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按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八条学校由上海市医药学校出资,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
动的社会组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
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事会是学
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
事由出资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人员具有5年以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
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
定。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时间、
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学校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
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3.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
的,可以连任。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
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
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
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
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
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
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
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
性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
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
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
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
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
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
《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
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证书》。
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
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
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
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
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
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
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
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
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
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
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
审计。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
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终止
第四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
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
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
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成员签字:
2014.7.17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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