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知之幕”:世界上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公平正义可⾔?
我们设想这样⼀个问题:
当某个地区被规划为⾼铁⽤地时,有⼀家住户不愿搬离,导致⾼铁建设⽆法进⾏下去,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有权⼒拆除这家钉⼦户呢?
或许在⼤多数⼈看来,我们应该拆除这家钉⼦户,这样我们可以让更多⼈受益,但这样是否就忽略了房主个⼈的权利和感受了呢?
我们再来设想另外⼀种场景:
有⼀辆电车正急速驶向五个⼈,如果拉动⼀个控制杆,电车会变道驶向另外⼀个⼈将其压死,如果不拉杆,电车会继续⾏驶压死五个⼈。如果是
你,⾯对这种情况会如何选择?
这是道德哲学中最著名的“电车难题”。
如果依照上⾯的观点,你可能会选择拉杆,牺牲⼀⼈救五个⼈的性命,因为这样做损失最⼩,整体利益最⼤。但你是否就谋杀了⼀个本来⽆辜的⼈
呢?
上⾯的这两种选择都属于功利主义的观点。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倡导应以“最⼤多数⼈的最⼤幸福原则”“最⼤多数⼈的最⼤幸福原则”(简称“最⼤幸福原
则”)作为个⼈⾏为以及社会制度的原则。依据该观点,幸福是可以进⾏衡量计算的,因此在所有可供选择的⾏为中,要选择能够计算出来的可以
获得最⼤利益的⾏为,从⽽保障获得最⼤幸福和利益的结果。
但通过上⾯两个例⼦,我们发现功利主义简单地将⼈进⾏物化,只考虑⼤多数⼈的利益,⽽忽略甚⾄牺牲了少数⼈的尊严和权利。如果我们恰巧是
这少数⼈之⼀时,⼜该如何保障⾃⼰的利益呢?
20世纪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便针对功利主义提出了⾃⼰的质疑:⼈的利益和幸福真的可以量化吗?五个⼈的⽣命真的要⽐⼀个⼈的⽣命有价值
吗?
罗尔斯认为:“每个⼈都拥有⼀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些⼈分享
更⼤利益⽽剥夺另⼀些⼈的⾃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享受的较⼤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的牺牲。”
基于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罗尔斯提出了著名的“正义论”,即被制定出来的社会制度和规则,要以平等的⽅式对待社会中的每个⼈。
遮蔽⼀切信息的“⽆知之幕”
我们知道⽆论在怎样的组织中,⼩到公司,⼤到国家,每个⼈都扮演着不同的⾓⾊,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制定规则的⼈为了个⼈利益着制定规则的⼈为了个⼈利益着
想,必然会制定利于⾃⼰所在群体的制度,就⽆法保证每个⼈享有公平的权益。想,必然会制定利于⾃⼰所在群体的制度,就⽆法保证每个⼈享有公平的权益。⽐如,富⼈可能会制定降低个⼈所得税的规定;环境保护者
可能会制定发展新能源的规定等等。
由此可见,如果规则的制定者⾃带⽴场或倾向,希望从规则中多分“⼀杯羹”,必然会损害其他社会参与者的利益,那么由此制定出来的制度便毫
⽆公平正义可⾔。
罗尔斯的正义论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构建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什么样的分配制度是真正公平正义的。
上⾯我们提到了,在⼀般情况下,每个⼈在⼀个团体中都具有不同的⾓⾊和地位,所以在制定规则时不可避免地受这些因素所影响。因此,要想构
建绝对公平的分配制度,必须消除这些影响因素。于是,罗尔斯提出了⼀个“⽆知之幕”“⽆知之幕”的设想。
⽆知之幕就像⼀块遮蔽⼈所有信息的幕布,在这块幕布之后,每个⼈都失去了⾃⾝的所有标签,如⾝份、地位、阶级、财富甚⾄是性别、年龄等各
种信息。每个⼈都需要在并不知道彼此状况的情境下,去讨论如何分配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每个⼈都有可能遇到最坏的情况,成为最不利者。
那么,当所有⼈都假设⾃⼰是最不利者时,便会⼀致做出这样的判断:在所有最坏的情况⾥选择最好的情况,以使最不利者获得最⼤限度的在所有最坏的情况⾥选择最好的情况,以使最不利者获得最⼤限度的
利益。利益。在揭开“⽆知之幕”后,即使⾃⼰⼀旦“中招”也没关系,因为这条原则保障了最不利者的最⼤利益,最差也差不到哪⾥去。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制定规则之前,我们并不清楚⾃⼰在社会中所处的⾓⾊和地位以及该规则对⾃⼰产⽣的利益⼤⼩。你不知道⾃⼰是富⼈还是穷
⼈,是农民⼯还是⽩领,甚⾄不知道你是男的还是⼥的,所以你不知道将要制定的规则会对你产⽣怎样的影响。
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必然按照最坏的打算将⾃⼰设想为在该规则下受益最⼩的⼈群,所以我们设定的规则必然是保障了可能受益最⼩⼈群的最⼤
利益。
以我们开头的两个例⼦来说,如果在⽆知之幕的遮蔽下,我们并不清楚⾃⼰在这两个⽰例中扮演的是怎样的⾓⾊,⾃⼰可能是⾼铁的获益者,但也
有可能是那个钉⼦户,可能是那五个⼈中的⼀个,也有可能另⼀条岔路上的那个⼈。因此在这种不确定性作⽤下,我们做出的决定必然与此前有所
不同。
那么在这种⽆知之幕的作⽤下,我们应该构建出怎样⼀种分配⽅式才能称得上是公平正义的呢?
正义⼆原则
罗尔斯⾸先将⼈的基本权利(他称之为“基本善”)分为两种:⼀种是可以平等分配的⼀种是可以平等分配的,如⾔论⾃由、⽣命财产安全、尊严等;⼀种是⽆法被⼀种是⽆法被
平等分配的平等分配的,如出⾝、天赋、财富、权⼒等等。
也就是说第⼀种基本权利只能定性,⽆法定量;第⼆种基本权利是可以定量去⽐较的。
基于这两种基本权利的分配情况,罗尔斯提出了“正义⼆原则理论。”“正义⼆原则理论。”
第⼀个原则
每个⼈对与其他⼈所拥有的最⼴泛的基本⾃由体系相容的类似⾃由体系都应有⼀种平等的权利。
这个原则也被称为“最⼤的平等⾃由原则”“最⼤的平等⾃由原则”,它回答了第⼀种基本权利的分配问题:对这些基本权利进⾏最⼤限度的平等分配,⽆论⼈们有对这些基本权利进⾏最⼤限度的平等分配,⽆论⼈们有
着怎样的家庭出⾝和社会地位,都应该享有平等⾃由和权利。
⽐如⽣命财产权,我们不能因为谁的地位⾼或者谁的财富多,谁就拥有⽐其他⼈更⾼的⽣命财产权,⽽应该是所有⼈都拥有相同的⽣命财产权。
第⼆个原则
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
①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致;
②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开放。
第⼆个原则主要是针对财富、地位、权⼒等不能够被平等分配的基本权利,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两部分:
(1)差别原则
“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致。”
也就是说在⽆法保证平等分配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则要使得最不利者获得最⼤的利益。在⽆法保证平等分配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则要使得最不利者获得最⼤的利益。
⽐如,我们要制定⼀个经济困难补助法案,⽬前有两种⽅案呼声最⾼:
第⼀种⽅案:⾼收⼊者每年补助2万元,中收⼊者每年补助3000元,低收⼊者每年补助500元;
第⼆种⽅案:⾼收⼊者每年补助5000元,中收⼊者每年补助2500元,低收⼊者每年补助1000元。
在这两种⽅案中第⼀种⽅案的⾼收⼊和中收⼊者每年补贴都⾼于第⼆种⽅案,但低收⼊者却远低于第⼆种⽅案。
在差别原则下,我们应该选择第⼆种⽅案,因为该法案可以让最不利者(低收⼊群体)获得最⼤的利益,因此这种差别原则也被称为“最⼤最⼩“最⼤最⼩
值原则”值原则”,这条原则是罗尔斯正义论的核⼼。
(2)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的⼈开放。”
⽐如,⼀个公司中空缺出来⼀个经理职位,那么这个职位原则上应该⾯向所有⼈开放,对每个⼈都是机会均等的,⽽不应该是靠关系、⾛后门才能
获得。
需要说明的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优先于差别原则,⽽不是⼀开始便将天平倾向于“最不利者”。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优先于差别原则,⽽不是⼀开始便将天平倾向于“最不利者”。如果那样每个⼈都想成为最不利者来
获取最⼤的福利,整个社会便会陷⼊停滞状态。
正义⼆原则真的正义吗?
罗尔斯认为在⽆知之幕的遮蔽下,所有制度和规则的制定都会遵循正义⼆原则,整个社会便会处于绝对的公平正义之中,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举个例⼦:
你⾯前有两个盒⼦,A盒中放了要么放了10万块钱要么放了1000块钱,B盒中要么放了2万块钱要么放了5000块钱,你会选择哪⼀个盒⼦?
依照罗尔斯的最⼤最⼩值原则,我们肯定会选择B盒,因为这样即使运⽓不好也可能得到5000块钱远多于A盒的1000块钱。
但如果你急需10万块钱为家⼈做⼿术,你会怎么选择?
你肯定会选择A盒,因为A盒有50%⼏率获得10万⼿术费,⽽B盒⽆论如何都⽆法满⾜条件。
再⽐如,我们上⾯的补助⽅案,我们改变下条件:
第⼀种法案:⾼收⼊补助20000,中收补助10000,低收⼊补助990;
第⼆种法案:⾼收⼊补助3000,中收⼊补助2000,低收⼊补助1000;
⽽在整个社会中低收⼊者占⽐只有不到1%。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坚持最⼤最⼩值原则,选择第⼆种⽅案,为了让极少数⼈多获得10块钱的补助,⽽造成绝⼤多数⼈的更⼤损失,真的
是合理的吗?
由此可见,虽然罗尔斯的⽆知之幕设想和正义⼆原则确实在⼀定程度上弥补了功利主义的弊端,但仍然⽆法保证社会的绝对公平正义,也⽆法因此
⽽构建出⼀套适⽤于所有情况的绝对完满的民主政治体制。
事实上,这种绝对公平正义的分配制度根本是不存在的,因为⼈类社会具有很⼤的不确定性,环境不同、⽂化不同,所适⽤的制度必然也会有所差
异。甚⾄对于同⼀个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原本合适的制度可能也会逐渐显现出不兼容性。
因此,与其我们去寻找⼀种普世普时的完美制度,倒不如持有⼀种发展辩证的眼光去看待问题,不断地去依据现实情况去做出调整和改变,或许更
能确保社会的稳定有序运⾏和社群中每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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