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1、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向外环境排放热量、冷凝水和噪声,应当尽可能避免妨碍相邻方或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人行道上和建筑物的外墙面上。
2、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不得有碍市容观瞻,不得影响交通畅通。
法律依据:《空调设备适用安装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五条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不得有碍市容观瞻,不得影响交通畅通。
第六条 临街安装空调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安装的空调设备托架底端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不得低于2.5米;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9米。
第七条 禁止在临街道的地面或台阶上安装空调设备。禁止占用人行道安装空调设备。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向外环境排放热量、冷凝水和噪声,应当尽可能避免妨碍相邻方或其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人行道上和建筑物的外墙面上。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2007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房屋空调设备安装、使用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空调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新建房屋的建设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以及上海市颁布的《住宅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统一设置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以下简称“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包括融霜水,下同)排水管道或者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以下统称“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的数量和尺寸应与房间数量和面积相匹配。
除使用集中式空调系统以外的商业办公房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具体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同时对空调设备座板的设计予以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六条 (旧住房改造中的要求)
建设单位在承担旧住房综合改造和房屋修缮项目时,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统一设置空调设备座板。第七条 (供应商的安装义务)
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指派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人员或者委托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向购买空调设备的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服务,并向空调设备用户提供空调设备安装说明书。
空调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强度和抗锈蚀能力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寿命不得低于空调设备设计使用期限。空调设备供应商应当对所提供的安装架和紧固件的安全负责。第八条 (安装人员的培训)
空调设备供应商和空调设备专业安装企业应当加强对安装人员的上岗培训。安装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的义务)
空调设备用户自行安装空调设备的,应当聘请专业安装人员安装。第十条 (空调设备安装要求)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17790-1999)的要求。
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
尚未设置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空调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的空调冷凝水,不得直接排放到道路一侧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室外地面上。
空调设备在安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安装产生的噪声。第十一条 (道路两侧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空调设备安装不得占用人行道。
空调设备安装在沿道路两侧的建筑物上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空调设备安装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1.9米。第十二条 (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安装应当选择尽可能远离相邻方门窗的部位。
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五)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
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生活环境,维护城市市容,保障交通畅通、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固定支撑架。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 (安装使用原则)
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畅通,避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市政、房地、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地区内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调解工作。第六条 (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安装空调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安装高度,但空调设施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9米。
居民安装的空调设备,应当达到前款规定的高度;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高度的,应当与周围居民协商解决,但因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七条 (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
空调设备与相对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通过协商,与相对方订立书面协议。第八条 (安装空调设备的审批)
安装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空调设备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安装手续。
安装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空调设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第九条 (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
同一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不足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第十条 (建筑物内共有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第十一条 (优秀近代建筑安装空调设备的要求)
在属于本市优秀近代建筑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设备的,必须符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道路两侧安装空调设备的市容要求)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应当统一安装位置,符合市容要求。具体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安全要求)
空调设备的使用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安装空调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第十四条 (空调设备冷凝水排放的限制)
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的,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第十五条 (噪声污染的治理)
使用空调设备,应当避免噪声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空调设备噪声污染的,必须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与受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上海空调安装通风怎么样
是个很不错的工作
因为上海是个现代化发展较快的城市,城市人口较多,公寓和厂房也多,自然安装空调的数量也是惊人的,所以在上海安装空调的工人应该是个高收入的人群,就是这个工作相对较苦,较累,比如在大夏天的时候,外面温度38左右时,工人在外面给用户装空调,确实很辛苦
尊敬为上海做贡献的打工人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
法律依据:《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安装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