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截肢属于几级伤残)

更新时间:2023-03-01 02:40:01 阅读: 评论:0

截肢是什么意思

截肢的意思是把严重病伤的肢体或其一部分截掉。

截肢分为小截肢和大截肢。小截肢是在清除感染和坏死组织的同时,指通过对部分血管重建或肢体矫正,进行开放性的局部截肢,有限地切除部分组织。

大截肢是是因无法通过血管重建、药物控制或小截肢来减轻严重疾病状态。大截肢分为低位截肢和高位截肢,低位截肢一般从膝下10公分处截肢,而高位截肢则需要从大腿根部截肢。高位截肢后患者在两年内的死亡率高越过50%,5 年内死亡率越过80%。

以上生存率均为骨肉瘤,骨癌原因的截肢的生存率。正常原因(如意外事故,车祸等)导致的截肢生存率基本和正常人相同。

周围血管病变:有足动脉博动消失、间歇性跛行、静止性疼痛等临床症状和(或)通过非侵入性血管检查评估有异常,提示有血液循环不良或损害。

缺血:通过临床检查和(或)血管检测证实有循环功能受损的象征。

急性下肢缺血:持续性、缺血性、静止性疼痛,有规律的痛觉缺失2周以上和(或)足、趾的溃疡或坏疽,两者均与踝部收缩压<6.67Kpa(50mmpa)或趾部收缩压<4.00Kp(30mmHg)。

跛行:足部、大腿或小腿疼痛,因走路而加重,休息而缓解,同时具有周围血管病变的证据。

静止性疼痛:定位于足的严重的和持续性疼痛,常常通过足部下垂而使疼痛缓解。

血管成形术:通过经皮穿刺器材或技术重建动脉管腔。


截肢是什么意思

截肢是截除没有生机和/或功能的肢体,或截除因局部疾病严重威胁生命的肢体。

截肢者,要恢复失去的上、下肢功能,获得生活自理和工作能力,重新回归家庭、社会生活,需要得到全面康复训练。

康复训练包括以下内容:

1、截肢后要保持残肢皮肤清洁、干燥,注意防止皮肤擦伤、压疮及感染等。

2、保持正确残肢位置,做好关节活动训练,防止发生残肢关节畸形。

3、做好肌力训练,防止肌肉萎缩。

4、促进残肢定型,做好残肢训练。

5、做好残肢末端承重训练。

6、做好恢复体力的全身性训练,有条件者积极参加游泳等活动,有助于体力、心肺功能、关节活动范围、肌力的恢复。

7、临时性假肢与正式假肢装配后的穿戴和使用训练并定期复查。

8、对截肢者的心理支持贯穿康复训练始终,截肢者由于外伤、疾病等原因截肢,失去部分肢体,其精神上的痛苦胜过身体的痛苦,因此应通过各种方式帮助截肢者面对现实,鼓励截肢者自强不息,并积极配合各种康复训练,使其能够尽早重返社会。

9、工作人员要做好假肢装配质量检验。


截肢属于几级伤残

截肢的伤残判定具体如下:
1、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为6级伤残;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为5级伤残,具体级别应当到伤残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残疾的赔偿金一般包括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其他的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截肢属于几级伤残

双腿截肢,应当根据所截肢到的部位,认定伤残等级。最低是4级伤残,最高是2级伤残。具体规定如下:
4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级伤残。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级伤残。肢体损伤致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或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双腿截肢根据所截肢到的部位不同,伤残等级也不相同。最低是十级伤残,最高是一级伤残。
鉴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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