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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同范本

更新时间:2023-03-01 01:05:08 阅读: 评论:0

欠条范文-红蜡笔

供销合同范本
2023年3月1日发(作者:高中军)

实用的供销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供销合同篇1

需方: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定义

__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

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

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__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

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

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

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

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

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

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

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

二足够3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

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

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

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

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

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________项目。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

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

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供货范围

第七条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

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

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

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合同价格

第九条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_______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设

备价格为________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

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

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

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

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

款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

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

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_______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

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

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

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

货物货款的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

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

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

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

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

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交货

第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

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

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

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

/码头(船上)。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

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

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

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

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

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二十一条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

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

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

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

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

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

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

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

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

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

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

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

知需方。

第二十六条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

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

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

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

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

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

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

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

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

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_________,(零担)/(散

货):_________。

第三十条收货单位:_________。

第六章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

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

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

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

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

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

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条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

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

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

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

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

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

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

护。

第四十一条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

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

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

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

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

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

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

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

货清点之后_________内返供方。

第七章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

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

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

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

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

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

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一条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

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

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

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

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

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

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

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

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

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

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

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

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

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

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

规定。

第六十一条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

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

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

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

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

第六十三条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

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

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

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

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

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

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

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

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

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

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

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

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

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

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

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

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

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

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

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

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

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

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

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

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

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

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

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

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

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

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

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

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

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

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

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

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

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

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__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

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

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

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

投产。

第七十七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

进行。

第七十八条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

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

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

供方参加。

第七十九条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

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

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

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

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

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

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

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

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

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

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

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

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第九十五条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

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

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

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

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

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

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

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

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

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条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

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

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

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

总价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

损失。

第九十八条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

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第九十九条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

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

额的(_________);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不满1

周按1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

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

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

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

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

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

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

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经

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

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

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

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对于这种暂

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

担。

第一百零三条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

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

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

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

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

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

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

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

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

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

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

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

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

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

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

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

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

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

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

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

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

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

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用航

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

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

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

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

收等问题)。

第十三章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

可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条仲裁则地点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条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截决另有规定外,应由

败诉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

行。

第十四章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

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取得审查单位(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审查(加盖合同审查

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

止。

第一百二十条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

副本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

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

方予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

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

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

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

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

周内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

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

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第一百二十八条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

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

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需方(盖章):_________供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为加强药品供销管理,明确责任,做好药品供应工作,确保药品质量,更好

地为全民健康服务。根据有关药品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

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药品内容

1、甲方提供的药品,其名称、型号、数量必须与乙方要求的相一致。

2、甲方所供药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

关资料。

第二条供货期限

乙方提出用药计划,甲方应在两天之内提供供货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后,甲

方须在三天之内供货(对急救特殊药品必须在24小时供货),不得拖延。

第四条价格与结算方式

1、甲方严格按照国家药品价格的限价供货,乙方应按照国家价格法相应规

定销售甲方所供药品。

3、乙方于每月的25-30号之间结清甲方当月所供药品货款,当月回款5万

≤当月回款<8万时,甲方返给乙方回款的1%。当月回款≥8万时,甲方返给乙

方回款的2%。(注:逾期回款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五条验收方法

甲方送货时必须做到货单同行。

第五条质量与责任

1、双方必须是证明齐全的合法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复印

件,严格执行GSP、GMP确保药品质量,保证全民用药安全、有效。

2、药品供销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及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

益,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认真执行医药服务规范。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未付金额的3%/日计

算。

2、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方不能如期交货,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按货物总金额3%/日计算。

4、。甲方所交药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甲方负责调换,

否则将按不能交货处理。

第七条其他

1、纠纷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发生的一切争议,双

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需

变更合同,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方可变更。

3、本合同未尽事宜请参照《合同法》。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篇3

甲方:(以下称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合同履行地:长沙岳麓区

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

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交货日期

大写(含增值税):整(¥)

二、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没有国家的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要符合

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

三、产品包装

1.厂商原厂包装,包装具备确保货物不损伤。因包装的不良造成的全部损失

由乙方承担。包装费由乙方支付。

2.随货应附有:送货单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四、产品运输

运输方式:乙方委托第三方货运公司承运。交货地点:甲方仓库;运费由方

承担。

五、产品验收

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卖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说明书、交买方据以验

收。甲方验收后,乙方确保所提供产品一年的保质期。

六、结算付款

甲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日内按照货款总金额的%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第

二批货款应自乙方所交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按照货款总金额的%向乙方

支付,剩余货款应自乙方所交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在支付

货款之前,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货款。

七、违约责任

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卖方包换、包退,并承担因此产生的

费用。乙方逾期交付产品,逾期1-3天内,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逾期部份价款的

2%作为违约金;逾期在4-7天内,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部分价款的5%作为违约

金;逾期在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八、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传真件与合同原件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乙方: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税号:税号: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供销合同篇4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

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

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石渣、石粉

二、价格:石渣价格为

石粉价格为元/立方米;/立方米。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点:大坝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石渣、石粉的质

量视为完成合格。经双方确认石渣、石粉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

格的石渣、石粉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

乙方在合格石渣、石粉。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日内换送

乙方材料的%支付。余下的%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

数量,确定数量并签认,双方签认后,由甲方材料员提供收料单,一式三份,交

乙方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过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给乙方,否则乙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逾期按总货款的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表:代表:

角石购销合同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

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

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角石

二、价格:角石价格为/立方米;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点:大坝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角石的质量视为

完成合格。经双方确认角石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角石运回,

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日内换送合格角

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乙方材料的70%支付。余下的30%待工程完工

后,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

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数量,确定数量并签认,双方签认后,由甲方材料员提

供收料单,一式三份,交乙方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过200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给乙方,否

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逾期按总货款的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

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表:代表:

碎石购销合同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

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

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碎石

二、价格:碎石价格为/立方米;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点:大坝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碎石的质量视为

完成合格。经双方确认碎石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碎石运回,

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日内换送合格碎

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乙方材料的70%支付。余下的`30%待工程完工

后,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

供销合同篇5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乙方:(供方)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

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其

它法令,法规,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具

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须提供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产品名称、原厂编号、

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产品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

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等,如下图:所采购配件具

体情况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

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

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5.乙方应当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产品

编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6.乙方对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产品质量负责三包,三包期限为

年。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期限以甲方月度订货传真或单据要求为准,本协议所

指交货期限指乙方在甲方仓库交货的时间,逾期交货或提前交货要事先经甲方同

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和违约造成的损失,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负责产品的运托手续,按甲方指定交货点的有关托运手续办

理,

乙方办妥托运手续视为产品已交付;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产品毁损、短缺问

题,由运输公司或承运方负责赔偿,甲方对此概不负责,但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

有关索赔事宜。

第五条:乙方收到货品后,按外观是否完整或是否短缺验收,若有异议在收

货时立即提出,以便及时向运输公司索赔。

第六条:甲方应凭运单、随货同行单、产品合格证及合同验收。甲方收货后

如有异议,必须在收货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先行电话

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产品检

验报告,否则即视为收货无误;若产品检测出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不

合格产品。

第七条:产品的价格在本协议期内,如遇交易产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

幅度超过±%时,双方协商适当调整价格。

第八条:甲方应在每月的10号前向乙方书面提供下一个月订货计划单,以

便甲方组织生产。甲方临时追加订货计划,交货日期由甲、乙双方临时协商再定。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

向对

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

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在事件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

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

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妥甲、乙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订的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一年,即

自年月日起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税号:税号:

本协议签订地点: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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