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向安置房
法律分析:定向安置房是随着拆迁安置工作产生的,它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面向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和使用而特别安置的房屋。由于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拆迁群体,此类房屋的销售不仅受法律法规的限制,还受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请问什么是定向安置房
定向安置房是特指为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所修建并进行买卖的房屋,受到当地条件的限制,同时,也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那么究竟什么是定向安置房?定向安置房分为哪些种类呢?

一、什么是定向安置房
所谓定向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定向,而安置给被定向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定向。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定向,动定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定向安置房注意事项
1.如果不是定向安置户而购买定向安置房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定向安置户在取得产权证契税证后的6个月时间内,您可以向我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果安置房的地已归为国有土地的话,那栋房子是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如果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
4.买安置如果只是自己住的话,合同签得好的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买来用于交易的话就有风险。
什么定向安置房
法律分析:定向安置房是伴随着拆迁安置工作的进行产生的,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定向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定向,而安置给被定向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什么是定向安置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定向安置房是伴随着拆迁安置工作的进行产生的,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定向而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注意事项有:购买定向安置房应在房产证下来后交易过户或在交易时进行相应公证;买方不要一次性付全款,签订合同时约定过户和交房的时间,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定向安置房可以交易吗?
五年之内不能买卖。
1、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定费用减免等有关的政策,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具体定向安置房所安置的对象是除了那些城市居民是被拆迁户的,也包括有征拆迁房屋的农户。
2、“三定三限”的定向安置房其产权性质是界定为普通商品房,这种安置房上市交易比照两限普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来办理。
3、若有因为重大市政工程的动迁居民所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则按照有关的规定,被安置人是因此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那么房屋的产权就属于其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地进行上市交易。
正规定向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如下:
1、区别在于: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而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
2、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3、而定向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房屋被拆迁的农户;
4、还有就是定向安置房就是拆迁后,国家或是开发商赔偿的住房,其土地性质是划拨地,如要出售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5、而商品房就是由买卖交易得来的房子,开发商买地建房后当商品出售的房子,其土地性质是出让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