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3-02-28 23:47:46 阅读: 评论:0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法律分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有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时。

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要申请

一,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法律上的规定: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工作时间超时如何处理:

工作时间超时可以去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向当地的工会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有争议按程序走,有异议的可以上诉至地方人民法院。

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无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劳动者。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从事交通运输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拓展资料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67哪些情况下,企业可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基本上只有以下情况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拓展资料: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如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如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以及值班驾驶员等。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如何申请

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劳动者的权利就是企业的义务,劳动者享有休息权,企业就负有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义务。根据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企业在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方面应当遵守法定的工作日长度。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日为每日工作8小时,即在正常情况下,企业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由于生产经营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可以在向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实行不定时工作日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日制。经过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不受标准工作时间(即每天8小时)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规定,这也是不定时工作制的一个特色。

企业如何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规避劳动时间的风险?

企业如何申报不定时工作制?如何规避劳动时间的风险?这么多年谁都知道996/007工作制度违法,甚至某些著名企业把“加班”宣传为中国人勤奋努力优良传统的延续企业要想合法的减少加班费的支付,尽量避免加班费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申报特殊工时制。针对企业内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岗位,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即可有效降低特殊岗位的加班费支出。但一定要注意,在劳动合同中要有关于特殊工时制的相应约定;

第二、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审批制度并严加运用。如此即可避免员工的一些不必要的加班;

第三、采取计件工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的,才需支付加班费。换言之,计件工资的加班,多了一个条件,即如果在计件定额任务之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磨洋工”后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第四、做好考勤记录。目前司法实务对加班的举证责任做法不太统一,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平时加班由劳动者举证,但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是否有加班,用人单位负一定的举证责任。总得来说,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会越来越严,因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负有管理之职。

最后另外有两点企业需要注意:在工资条里面同样要列明加班费,否则可能不被认为加班费;扣除加班费之后的正常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S店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

4S店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理由: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而且这个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申报时只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执行何种工时工作制度。执行该工时工作制度的理由。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而且这个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而且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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