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范本(代理词范本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2-28 23:26:25 阅读: 评论:0

代理词的格式范本

格式一: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根据《 诉讼法》第 条之规定,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 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格式二: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担任 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

下: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简介:

代理词是现代词,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

拓展资料: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参考资料:代理词 百度百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2)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和反诉人陈*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证据,查阅了案卷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纠纷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了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本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现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原告(反诉人)与被告(被反诉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解除或违背合同约定。首先,该合同书签订双方主体合格。原告作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各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认可,开发**花园***别墅项目。被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原被告双方都具有主体资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次,该合同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为了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

  同,经过多次咨询、协商和谈判,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再次,合同书内容合法。从合同内容来看,原告投资开发房地产,原告出资向被告购买商品房,整个合同书的内容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最后,合同书形式完备。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到**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形式完备。

  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依法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违背合同的约定。

  二、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

  (一)、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带有地下车库问题。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许多证据都可以证明被告购买的商品房带地下车库。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地下室109.74平方米。这地下室面积中包含了地下车库面积和位臵。2、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一层平面图标有下坡道和坡道挡墙。这就是地下车库的下坡道。半地下室平面图也清楚标明下坡道和车库位臵。3、被告提供的竣工图中的一层平面图和半地下室平面图有着完全相同的标示和说明,而该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设局存档保管的。

  4、被告补充提供的证据建设施工图纸(**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理事务所报备的)半地下室平面图也明确有地下室车库和下坡道。5、原告提供的所谓规划图纸中在一层平面图部分也明确标明下坡道和坡道挡墙。如果没有地下车库,何需下坡道和坡道挡墙?6、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书中也明确说明半地下一层为车库、洗衣房、储藏间。7、原告在给被告及**省消费者委员会答复中也承认有地下车库,并表示可以整改。甚至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也承认部分户型是有地下车库的,只要被告同意交房,原告可以进行地下车库整改。8、从被告购买别墅这一高端住宅产品的目的来看,远离市区,户户有车,如果没有地下车库,又没有配套建设地面停车场,被告根本不会购买,也无法居住使用,根本达不到被告购买别墅的目的。如果原告强调诉争商品房原先报批时就没有地下车库,那原告为什么在2007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还是以地下车库形式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如此行为,岂不构成欺诈?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二)、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三楼前后均有阳台带问题。同样,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许多证据可以证明三楼前后带有阳台。1、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三层平面图前后标明两个阳台。

  2、被告提供的竣工图中的三层平面图有着完全相同的标示和说明,而该竣工图是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制作的,并提交建设局存档保管的。3、原告提供的所谓规划图纸中在三层平面图部分也明确标明阳台。4、原告在给被告及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答复中也承认三楼有阳台,其将阳台外移,并表示可以整改。

  (三)、原告是否具备交房条件问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8条约定,原告应当在2008年12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被告使用。据此,原告是否具备交房,至少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验收合格,二是符合合同约定,两者缺一不可。1、原告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违规的验收结果,与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不符,不能作为竣工验收合法依据。首先,这两文件中所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存在明显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为**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体现的工程监理单位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加上竣工图纸中出现的施工单位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监理单位,三家施工单位,到底谁是该工程的真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法确定,如何能进行验收?充分说明本案的违规验收。其次,这两文件中所体现的验收结果与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体现的主体施工完成,请问三楼的阳台在什么地方?室内外装饰工程全部完成,请问三楼的窗户安装了没有?燃气工程完成,请问燃气管道,接口在什么地方?整个房屋没有通风和排气施工,如何居住使用?所有规划、设计和竣工图纸中下坡道和坡道挡墙在什么地方?2、原告拟交付被告使用的商品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首先,没有按合同约定,建设地下室车库。其次,没有按合同约定,建设三楼阳台。第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安装门窗,预留管道。造成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的条件,也就自然不具备交房条件。3、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以及《城市规划法》和旧《消防法》等规定,原告开发建设的***别墅商品房除了应当经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外,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包括消防验收、规划验收等,直到办好商品房权属登记备案手续为止。原告开发的商品房在通知交房时没有通过规划验收,没有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手续,依法不具备交房条件,原告的交房通知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同时,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后再行通知被告(反诉原告),才具有交房的法律效力。

  三、原告擅自变更商品房地下室功能和取消三楼阳台,再加上其他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有权反诉要求原告退房,退还所收购房款,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1、原被告双方关于商品房规划设计,使用功能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且被告也是基于双方上述明确约定及商品房地理位臵才决定购买该商品房的,原告无权擅自变更。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地下室车库,而且现有众多证据也证明,该商品房应有地下室车库的,被告也是因为有地下室车库才选择购买的。现在原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突然没有了地下室车库,而且也没有配套建设地面停车场,是明显的重大违约行为,再加上前面所列举的其他违约行为,如**县建设局已经确认的原告在烟囱、门窗、阳台等方面未按图纸施工,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被告无法达到自己的购房目的和使用居住条件。根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

  2、被告对于原告的违约行为,已于2009年*月**日致函原告。该函件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而且在邮件详情单上已经写明要求退房书。原告虽然拒绝签收,但已经知晓被告函件的内容,原告也没有对被告的函件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本案被告根据原告的违约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原告,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原告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原告所开发的商品房通知交房当时不具备交房条件,也没有再次通知被告交房,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8年12月30日之前,至今逾期已达到210天,已远远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超过90天交房,被告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合理期限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本案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签订合同过程,原告存在欺诈行为,而且原告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不具备交房条件,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和使用条件,构成根本性违约,被告的购房目的难以实现,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于理无据,于法无依,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合情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年*月**日

  


违约金过高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 律师 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王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郑某 合伙协议 、 不当得利 纠纷再审一案的诉讼 代理 人,参与本案的 诉讼 活动。针对本案一、 二审 情况,本代理人现就再审听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应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 违约金 请求。理由如下: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伙纠纷涉及事实较为复杂,但是,自年月日双方签订终止 合作协议 后,双方的关系仅表现为单纯的 欠款 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负有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300万元补偿款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没有按时支付再审被申请人100万元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违约金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虽然协议约定了再审申请人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就应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日息千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0%, 而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同类存款年利率为1.71%,协议约定的年利率相当于央行利率的105倍多。这很明显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相应的抗辩,但是一、二审法院都未能采纳。 一审 中,再审申请人提出违约金明显高于再审被申请人的损失,对此,一审法院不是让再审被申请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而是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 证据 。这样的 举证责任 分配说明,一审法院不是袒护再审被申请人,就是完全没有正常人的逻辑。 以上是违约金过高代理词范本。

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范文

  在共同饮酒死亡的案例中,对于代理词的书写,是具有规定的格式的,可以参考以下 范文 。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范文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我出庭参与了本案的庭审,现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并希望得到采纳。

  一、被告等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敬酒、劝酒行为。

  根据*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显示,“他们三个相互找着喝,你敬我,我敬你”,“是用白瓷碗喝的,不低于一斤酒,我走时感觉他醉了”。从其他人的调查笔录上也可以看出,案发当天中午,本案被害人与被告喝了二瓶白酒后,又要了两瓶。虽然具体又喝了多少现在已不得而知,但根据被害人的尸检 报告 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29.5mg/100ml。

  由于受害人不在人世,已经无法对质,还原事实真相,但是从受害人的尸检报告中检测出的酒精含量和涉案人员的叙述可以推断出的受害人的饮酒量。退一步说,即使被告没有劝酒,只能说明被告对受害人醉酒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但并不能否定间接故意,更不能否定受害人醉酒是由于被告与其共同饮酒行为导致的事实。

  二、各被告在受害人饮酒过程中没有尽到提醒和劝阻的义务。

  本案各被告有受害人的朋友,有受害人的亲属,在就餐过程中,可以明显感觉到被害人的饮酒状况,在被害人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应该及时提醒、劝阻被害人适可而止,但是本案各被告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被害人的醉酒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各被告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酒店没有工商登记,没有经营酒店相关的卫生、消防等证照,属于违法经营。同时根据酒店工作人员的笔录可知,酒店内楼梯过窄,根本不符合安全标准。在救助被害人时,甚至不能顺利将其背出。换句话说,被害人已经不在人世,对于尸检报告中载明的被害人头部的磕碰伤是怎么造成的,不得而知。

  但不排除本案被告在救助受害人时,因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磕碰。其次,酒店在明知客户醉酒的状态下,仍然向其出售白酒,放纵饮酒,没有为顾客着想,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另外,周作为酒店的工作人员,根据*的叙述,在整个饮酒过程中给被害人倒酒、倒水的行为,也加剧了被害人的醉酒程度。

  总之,酒店违法经营且没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障 措施 ,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本案被告对受害人的死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承担责任。

  (二)作为共同就餐的各被告,在被害人醉酒后,没能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

  当被害人醉酒后,各被告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陆续离开,没有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但由于其先前的饮酒等行为所产生的上述义务并没有免除,客观上也没能防止受害人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即存在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被告人怠于救助,致使受害人延误救治时间而死亡。

  本案中,根据各被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作为酒店的经营者被告人发现受害人嘴唇发紫、口吐白沫,有危及生命的迹象后,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而是拨打*的电话。等被告人赶到后仍然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将被害人背出后,用没有配备任何救治设备的私家车将被害人送往医疗条件较差的交通医院。在交通医院没有必要救治条件的情况下,才将被害人送往县医院。这些事实也能从其他被告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中得到印证。

  并且被告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曾经履行过及时正确的救助义务。代理人认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醉酒状态下磕碰致蛛网膜出血而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本案被告虽无共同故意,但其行为都针对同一个侵害目标,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属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故代理人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关于:“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本案各被告的责任。

  以上建议,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

  20XX/X/X
  共同饮酒死亡案例代理词范文篇二
  刘X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经xx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担任上诉人的二审代理人。代理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刘Xx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决定于其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劝诫、照顾、通知等注意义务,是否对醉酒者负有民法上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即共同饮酒人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

  公民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能泛化,不能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宴请喝酒是社会交往的一种正常活动,不能因请他人喝酒或者在一起喝酒本身而负担法律义务,从而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产生特定的义务,否则相互之间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是xx邀请xx参加酒宴的,其目的就是聚餐、饮酒,其他人同样作为受邀请者,从情理上说是不应当阻止也无法阻止他人喝酒的,这才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

  上诉人作为被邀喝酒者,与李xx本无关系,其在饮酒过程中的义务应当是不和他人拼酒、劝酒和恶意灌酒,且在自己可以做到的范围内履行照顾和通知义务。虽然李xx是开车来吃饭的,但李xx答应饭后打 麻将 不走,所以上诉人才和他一起喝酒的。喝酒本身没有错,在喝酒的过程中上诉人没有与李xx拼酒、劝酒和恶意灌酒行为,能喝多少酒是李xx自己决定的结果,那么饮酒过程中的注意义务上诉人已经尽到。饮酒后,李xx说有事要走,在唐永贵等人极力挽留未果的情形下,唐永贵说找人送李xx,但李xx拒绝了。从这一过程上看,李xx虽然喝酒了,但没有喝多(每个人对酒的承受力是不同的),不是处于无意识状态,自己尚能保护自己,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而唐永贵等人的劝阻行为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其实这个照顾义务适用的是“在先行为义务”理论。同饮者必须实施在先行为,即请客、劝酒、拼酒等诱发李xx饮酒过量的行为,然后引发一种在后的照顾义务。也就是说,喝过量的酒不能说有过错,但问题是因为共同实施了喝过量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上诉人没有参与xxx饮过量酒的行为(从饮酒时的状况看),饭后其他人对李xx实施的劝阻行为履行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李xx不顾众人劝阻驾车离开,已经不是上诉人等可以控制的范围。因此,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代理人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原审法院并未否认代理人的上述观点,其在判定xx和xx无责任时,就认为该二人虽是同桌饮酒人,对受害人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但酒后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郭军和夏永生也参与了饮酒过程,同属共同饮酒人,不应以他们走的时候喝酒的量的多少来判定是否具有过错。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定准则,郭军和夏永生也是具有过错的,因为他们也和李xx同饮了,就该对事后李xx驾车承担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连带责任赔偿原则。

  连带责任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必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在李xx因交通事故中死亡中,原审各被告均不是侵权人,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本案是先行饮酒行为引发的后注意义务出现的责任问题,并不是直接实施的共同加害行为,在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判定的赔偿比例有失公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此案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即便如此,那么判定的赔偿比例也是不当的。

  李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饮酒后果应有足够的认识,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劝酒人的行为推动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其承担责任比例总数不应超过30%。李xx饮酒前承诺饮酒后打牌,因事要驾车离开时又不顾他人的劝阻,执意自己开车。对于酒后驾驶的违法性,李xx是明知的,其应当有更多的注意义务,而不能把这种义务加于他人,尤其是像刘占江这样不懂驾驶的农民。由此,劝酒的同饮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应超过20%。本案认定李xx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为330675.5元,其20%即为66135元。此款应按照请客人、劝酒人、其他同饮人各自的注意义务程度来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而不能适用共同赔偿来处理该案。

  四、本案应适用补偿原则来处理。

  纵观本案的客观事实,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导致李xx死亡,是一果多因造成的。其因交通事故导致肺动脉破裂是其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饮酒是其出现危害后果的间接和次要原因。由于李xx不是饮酒后酒精中毒死亡,其他饮酒人对李xx死亡的后果不存在过错,按照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本案不适用赔偿责任。但毕竟基于饮酒行为是这种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由同饮人根据饮酒时各自的注意义务程度给予原审原告适当的补偿,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公平责任的原则,代理人认为这才是解决本案之道。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xx

  20xx年1月10日
  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 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

  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 附随义务,但是从中国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 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中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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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

法律分析:离婚代理词范本(原告)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原告××××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王XXX某与被告XXX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双方虽领取有结婚证,但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也不同,双方在性格、经济的、文化的以及各自的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志向等方面也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随着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推移,夫妻间的矛盾就越来越激烈,终于导致原告XX在结婚后的——2003年10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2004年4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XX与被告XXX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不和而两地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3、被告XXX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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