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格式(汇票格式模板)

更新时间:2023-02-28 21:54:54 阅读: 评论:0

汇票的格式是什么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汇票的格式就是作成汇票后表现于汇票之上的内容。该内容可分为绝对应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根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称谓,因此,只要能够有表明“汇票”字样的,即可。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换言之,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无效呢?从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三种。这三种汇票都未记载支付文句。从银行汇票来看,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出票人实际上是约定自己支付汇票金额,而不存在出票人对他人的支付委托。也就没有必要记载支付委托。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也不存在支付委托问题;以收款人为出票人的,则存在出票人对付款人的支付委托。从银行承兑汇票来看,则存在支付委托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无条件付款,但是,《票据法》生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支付文句。否则,汇票即为无效。

(3)确定的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是指不超过汇票金额,而另外记载的具体结算的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内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在英美法国家,法律允许签发无记名式汇票,没有将收款人名称规定为应记载事项,而我国《票据法》则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故汇票上应将收款人名称作为应记载的绝对之事宜,这有利于汇票的转让和流通,减少发生纠纷。

(6)出票日期。这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签发汇票的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因此,如果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其应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7)出票人签章。这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盖章。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这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丁这一内容,以下分别加以阐释。

(1)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因此,汇票应记载一个付款日期以作为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依据。但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见票即付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一经持票人为付款提示,即应该予以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汇票上未记载具体付款时间,表明了“见票即付”字样或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持票人提示汇票的提示日就是付款日期,即属_汇票到期。但是,为了防止持票人久久不提示票据,损害债务人的利益,《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定日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支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由于该形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明确,故实践中使用较多。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此一内容应在票据上加以明确记载

全国汇票是一式几联的?三省一市汇票是一式几联的?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为兑付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做银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在兑付行兑付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做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并在签发行结清后交汇款人。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银行作为底卡进行保存;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作联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编制有关凭证。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2-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的第一章  汇票的开立和格式

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汇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说明之;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
3.付款人(受票人)的姓名;
4.付款日期的记载;
5.付款地的记载;
6.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7.开立汇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8.开立汇票的人(出票人)的签名。 欠缺前条所载任何要求的票据,无汇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 除外:
未载付款日期的汇票,视为见票即付。
如无特殊记载,受票人姓名旁记载的地点视为付款地;同时视为受票人的住所 地。
未载出票地的汇票,出票人姓名旁所载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汇票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的指定人。
汇票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本人。
汇票得为第三人开立。 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的金额规定 附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视为无记载。
利率应在汇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规定视为无记载。
除表明其他日期外,利息自出票日起算。 凡汇票应付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异,以文字表 示的数额为应付金额。
凡汇票应付金额多次以文字或数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异,以较小的数额为应 付金额。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出票人得解除其保证承兑的责任;但任何解除出票人保证付款责任的规定,视 为无记载。 背书转让汇票上所有权利。如背书为空白背书,持票人得:
1.以其本人或某一其他人的姓名填入空白;
2.再为空白背书或再背书与某一其他人;
3.不填载空白及不作背书而将汇票转让于第三人。 如无相反规定,背书人保证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背书人得禁止任何再背书;在此情况下,该背书人对禁止后再经背书而取得汇 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汇票得开立为: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其他到期日的汇票或分期付款的汇票均属无效。 见票即付的汇票,在提示时付款,并应在出票日起1年内提示付 款。出票人得缩短或延长此期限。此项期限背书人得予缩短。
出票人得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得在指定日前提示付款。在此情况下,提示的期限自上述日期起算。 持票人得在下述日期向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有责任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在到期日:如不作付款;
在到期日前:
1.如全部或部分拒绝承兑;
2.不论汇票已否承兑,如受票人破产;或即使未由仲裁宣告,受票人停止付 款;或对其货物已执行扣押而无效果;
3.如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破产。 所有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对汇票作出担保的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持票人有权对上述所有的人单独或集体起诉,无需遵照他们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任何在汇票上签名的人,在接受汇票并予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样权利。
对债务人之一起诉,不影响对其他债务人的起诉,即使其他债务人是被诉债务人的后手。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得向被追索人索偿下列款项:
1.未承兑或未付款的汇票金额连同利息,如汇票上规定有利息者;
2.自到期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3.作成拒绝证书及所发通知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如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汇票金额应扣除贴息。贴息应按在持票人住所地行 使追索权之日的官方贴现率(银行利率)计算。 接受汇票并予清偿的人,得向负有责任的人索偿下列款项:
1.其已付的全部金额;
2.自支付上述款项之日起按6%利率计算的利息;
3.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得指定一人在必要时承兑或付款。汇票得由为维护被索偿的任何债务人的信誉而参加之人按规定承兑或支付。参加人可以是第三人,甚至是受票人或除承兑人以外的已对汇票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参加人有责任在两个营业日内向被参加人发出其参加的通知。如未发出通知,则应对由于其疏忽而造成的损害(如有的话)负责,但赔偿额以不超过汇票上的数额为限。
第二节 参加承兑(为维护信誉) 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和被参加承兑人的后手背书人承担的责任与 被参加人承担的责任同。纵有参加承兑,被参加承兑人及向被参加承兑人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在支付依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金额时,得要求持票人交付汇票、拒绝证书以及收讫清单(如有的话)。
第三节 参加付款 将一张汇票送请承兑的当事人,须在其他各张上注明占有该张汇 票的人的姓名。该人有义务将该张汇票交于另一张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如该人拒绝交出,持票人在拒绝证书作成并载明下列事项前,不得行使追索权。
1.送请承兑的该张汇票经其要求,未获归还;
2.未能根据另一张汇票获得承兑或付款。
第二节 副本 本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1.票据主文中列有本票一词,并以开立票据所使用的文字表示之;
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付款日期的记载;
4.付款地的记载;
5.受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6.签发本票的日期和地点的记载;
7.签发本票的人的签名(签票人)。 下列有关汇票的规定,凡与本票的性质不相抵触者,适用于本票 。
背书(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到期日(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付款(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参加付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
副本(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
更改(第六十九条);
诉讼时效(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
假日、期限的计算及宽限日的禁止(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 ;
下述规定亦适用于本票:有关汇票在第三人住址或在受票人住所以外其他地点付款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利息的规定(第五条);应付金额的差异(第六条);在第七条所述情况下签名的后果;未获授权者和越权者签名的后果(第 八条);有关记载不全汇票的规定(第十条)。
下述规定亦同样适用于本票:有关以担保方式保证的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 二条);根据第三十一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如担保时未指明被保证人姓名,视为为 本票的出票人保证。 本票出票人应负之责,与汇票的承兑人同。
本票如为见票后定日付款者,须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提示签 见。期限从出票人在本票上的签见日起算。出票人拒绝签见并加注日期,须由拒 绝证书证明(第二十五条),拒绝证书日期即为见票后期间的开始。


什么是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种类有哪些?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多用于办理异地转账结算和支取现金,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有使用灵活、票随人到、兑现性强等特点,适用于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

银行汇票种类

现金和转账


什么是汇票汇票的区别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那么你对汇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关于什么是汇票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汇票的分类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按付款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是签发人为银行,付款人为其他银行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签发人为商号或者个人,付款人为其它商号、个人或银行的汇票。

  2、按有无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银行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的汇票,又称见票或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在远期汇票中,记载一定的日期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一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面金额划为几份,并分别指定到期日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远期汇票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号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兑人是银行的远期汇票。

  4、按流通地域──国内汇票、国际汇票。

  汇票的区别

  与本票、支票的联系

  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2)都是格式证券。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3)都是文字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5)都是无因证券。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截至2013年,由于我国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3)支付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与本票、支票的不同

  (1)本票是约定(约定本人付款)证券;汇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证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我国的票据在使用区域上有区别。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自2007年已实现全国通用;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兑付银行不予受理;我国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人方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由其自行处理。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但承兑到期日已过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如何处理,《银行结算办法》没有规定,各专业银行都自行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如中国工商银行规定超过承兑期日1个月持票人没有要求兑付的,承兑失效。支票付款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帐支票付款期10天。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惯例假日顺延)。

  (4)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7)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

  (8)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

  (9)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

  (10)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则没有。

  银行的汇票介绍

  汇票有多种,就银行汇票而言也有常见的两种,一般企业间用的较多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即如果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帐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后者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一般情况是企业向银行交一部分保证金,余额可以使用抵押等手段(如开100万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向银行交30%保证金30万,其它70万企业可以用土地、厂房、货物仓单等抵押,企业信誉好的话,也可能只要交部分保证金就可以开出全额)

  你是收款人的话,收到别人给你的银行汇票的话,可以立即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即把相应的款转入你帐户。


关于商贸“汇票”的问题~

1.首先发盘人一般是卖方也就是出口方,受票人就应该也是出口方。出票人是进口方即还盘人。2.贸易一般采用即期汇票。3.汇票的格式:格式

如何填写 汇票

凭Drawn under ………………………………………………………… 信用证L/C NO ……………………….
日期Dated ……………………………... 支取 Payable with interest @……..%……按….…息….… 付款
号码NO …………………. 汇票金额Exchange for
见票………………………………日后(本汇票之副本未付)付交
AT……………………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the sum of

款已收讫Value received ………………………………………………………………………………………………..
……………………………………………………………………………………………………………………..
此致T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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