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50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 劳动合同 50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 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2、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签订劳动合同 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 试用期 ,试用期是包含在 劳动合同期限 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 法规 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 非全日制用工 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 工资 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 工伤保险 ,否则发生 工伤事故 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 公司法 》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 加班费 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 保密协议 。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 竞业限制 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 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50条中明确规定到期终止和 解除劳动关系 时要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成档案关系和 社保 转移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签订需注意的事项,我们也应该有个明确和深入的认识,这都是跟我们息息相关的,切身的关系到我们的利益。
劳动合同第50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第50条的具体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什么作用
1、平等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劳动法第50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内容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会要积极参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凡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会要督促企业及时调整。凡最低工资标准压低职工工资的,工会应会同有关方面促其纠正。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则应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纠正并缴纳滞纳金,给职工以经济补偿;对情节严重的,要支持和帮助职工提请仲裁和诉讼。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劳动法50条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