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几个阶段)

更新时间:2023-02-28 21:30:16 阅读: 评论:0

什么是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
  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算及符合环境保护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生产全过程要求采用无毒、低毒的原材料和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工业生产;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则要求从产品的原材料选用到使用后的处理和处置不构成或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危害。

  目的
  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消灭(或减少)产品上的有害物质,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环境的危害。

  宗旨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思路
  判明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部位,分析资源能源消耗高和废弃物产生部位,提出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和消除废弃物的方案。

  益处
  对于企业,可以真正降低成本,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和能耗,提高物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对于国家,真正包含的国家的节能减排的中心任务,是中国向世界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对于地方政府,是完成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法规编辑

  暂行
  每个地方的暂行办法不同,如东莞市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市奖励30万,广东省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省奖励5万,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对珠三角的港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奖励19万,还有节能减排的项目支持。详细政策可以登录相关的政府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
  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对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企业,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关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军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逐级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第十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及超总量情况。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依法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情况等。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

  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一、正面回答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为了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而制定的。一方面加强管理部门对清洁生产的审核和监督,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单位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
二、分析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三、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是什么?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如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1.筹划与组织:该阶段工作重点是在取得最高管理层的支持与参与的情况下,成立审核小组,制订审核工作计划,开展组织宣传培训,提高全员清洁生产意识。是审核开展的必要的保障。
2.预评估: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企业概况、生产状况、环保状况、管理状况、员工素质、产污排污状况及与国内外同类行业产污排污比较、产污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价,确定审核重点,制订清洁生产审核目标。
3.评估: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由审核重点单位负责确定物料输入输出方式,通过两计量或计算的方式,建立物料平衡图,对排污状况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提出和实施无费/低费方案并实施。
4.方案的产生与筛选: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制订备选方案,对方案进行分类,确定筛
选方案,依据“边审核、边实施”的原则,继续实施无费/低费方案。
5.可行性分析: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对筛选的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及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综合分析,推荐可实施方案。
6.方案实施: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组织实施推荐方案,并对方案实施成果进行总结、评价。
7.持续清洁生产: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安排专人负责审核日常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清
洁生产组织、相关支持性文件、制度、记录等,制定下一步的持续性改进意见和规划,保证清洁生产的持续进行,实现持续清洁生产。编写本轮的清洁生产审核终期报告,整理审核工作档案。

什么是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包括哪些方面?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清洁生产审核目的

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消灭或减少产品上的有害物质,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生产成本,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环境的危害。

宗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思路:判明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部位,分析资源能源消耗高和废弃物产生部位,提出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减少和消除废弃物的方案。

益处:对于企业,可以真正降低成本,降低企业的原材料消耗和能耗,提高物料和能源的使用效率。对于国家,真正包含的国家的节能减排的中心任务,是中国向世界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对于地方政府,是完成国家规定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8:57: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zhishi/a/1677591016496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本文word下载地址: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几个阶段).doc

本文 PDF 下载地址: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几个阶段).pdf

标签:清洁生产   几个   阶段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实用文体写作网旗下知识大全大全栏目是一个全百科类宝库! 优秀范文|法律文书|专利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