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管理(燃料管理廉洁从业)

更新时间:2023-02-28 19:50:50 阅读: 评论:0

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燃料供应体制的改革,加强电力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转变经营机制,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燃料工作应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电力企业由燃料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本单位燃料工作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质量和价格。第三条 电力燃料的供应和管理要逐步形成宏观能调控、微观能搞活、各级燃料公司责权利相一致的运营机制,并按照部颁企业达标和一流企业要求,搞好燃料供应和管理的各项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省)局、华能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火电厂,其它火电厂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燃料计划与调运第五条 电力燃料以国家订货和定点供应为主,市场采购为辅。部直供电网的煤炭订货以及燃油季度平衡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各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网内分省的燃料计划编制、平衡及订货,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直属火电厂燃料计划编制及订货。第六条 燃料年度计划一般与电力生产计划同步编制,订货数量应依据国家下达的预期电量并参照上一年燃料订货基数确定,在国家平衡分配运力的基础上酌情增加新增电量所需煤炭,不足部分进入市场采购。第七条 凡需国家和部组织增补的煤炭计划,均由网(省)局(含计划单列单位)统一向部燃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部燃料主管部门统一落实煤源和运输,并凭部下达的增补计划表办理货款结算。凡由部办理增补计划的煤炭,均作为国家分配和合同到货不足的补充,不经批准不能用于电厂退役机组。第八条 各网(省)局应按照供货合同、发电厂月发电(供热)计划及燃料库存搞好月度燃料供需平衡,调剂余缺,提高运输计划准确性,满足电厂安全、稳定和电网经济运行以及完成发电(供热)计划的需要。凡以发电燃料名义办理的各类运输计划,都必须将燃料直接运送到厂,不得中途变更,挪做他用。第九条 燃料调运工作要及时掌握燃料的供、耗、存、卸、运输及发电设备检修等动态情况,依此适时实施燃料调运,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第十条 燃料调度人员要配备具有生产实践经验,掌握燃料管理及铁路、水路运输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各级燃料调度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情况,树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第十一条 网(省)局要统一组织派人驻矿(港)负责催交催运工作,提高燃料兑现率。各驻矿(港)调运组,应按下列分工原则组织催交和驻矿监装。
  一、矿(港)供两个以上省局的,由网局组织统一调运。
  二、矿(港)供一个省局多个厂的,由省局组织统一调运。
  三、矿(港)供一个电厂的,由电厂自行负责催交。第十二条 部在煤炭调出省份成立若干电煤调运机构,协助网(省)局做好电煤采购和调运工作,并逐步与煤矿、运输部门通过协议实施煤、电、运互保,以提高燃料兑现率。
  各网(省)局的电煤,可委托各级电煤调运机构催运。第十三条 各电煤调运机构及各驻矿港调运组织,要密切与有关路、矿、港、航的联系,加强协作,随时掌握煤矿产运销及铁路、港口运输计划的安排,密切注意收集煤炭市场及运输、运销、煤价等各种信息和动态,并认真搞好矿(港)煤炭交货监装等验收工作,为搞好电力经营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网(省)局要适时组织好冬季、汛期储煤,确保电网安全生产。当库存燃料出现紧张状况时,网(省)局燃料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调运,尽快补充库存,并严格执行火电厂库存警戒线制度,按规定限减出力或停止部分机组运行,同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情况。在库存达到警戒线以上时,方能恢复正常发电(供热)。第十五条 当燃料供应出现危急情况威胁电网安全时,电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家综合部门、电力工业部、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力争发电燃料的供应得到保证,并制定减少发电、供热负荷以及限电限热的方案,如危急情况不能改变,必须实施限电限热方案时,应提前三天报上述各单位。第三章 燃料市场采购和带料加工第十六条 国家合同订货的煤炭是保证电力燃料供应的主渠道。
  当合同订货与需用计划有缺口时应积极参与市场采购煤炭,市场采购煤炭实行部、网(省)局分级“统一协调价格,统筹安排”的管理办法,如市场采购仍不能满足发电需要,也可组织带料加工发电燃料。市场采购、带料加工燃料均由网(省)局或火电厂的燃料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铁道部铁路机车燃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燃料是发展国民经济和铁路牵引动力所需的重要能源。做好机车燃料管理工作,对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正点、优质服务、降低运输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铁路局、机务段要加强对燃料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的领导。第二条 机务部门负责燃料的验收、管理和安全工作。各级燃料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燃料质量,减少燃料损耗。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燃料管理水平。第三条 到段验收后的燃料需要从机务段调整调拨时,必须经路局机务处批准,并办理调拨手续。第四条 为加强全路燃料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各级燃料管理部门责任制。
  铁道部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订和修改《铁路机车燃料管理办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监督和检查燃料管理、使用和节约情况,组织燃油计量员培训,做好燃料各表报、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3.积极组织燃料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试验和推广工作。
4.编制年度用煤计划,提出节能措施。
5.向国家申报全路用煤计划,核定铁路局、部直属单位用煤数量,组织订货,签订合同,掌握煤炭合同兑现情况,按时收、报、统计“燃料调度报告”(铁煤22)。
  铁路局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2.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燃料管理和节约情况,总结交流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试验和推广燃料管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降低燃料损耗。
3.加强燃料调度,及时调整余缺,确保燃料供应。每月10日前向铁道部作“铁路燃油动态月报”(铁油5)、“煤炭收、支与库存报告”(铁煤报21),每日向铁道部报“燃料调度报告”(铁煤报22)。
4.审定各种煤炭消耗定额,编制机车、生产生活用煤计划,参加煤炭订货。
5.组织驻矿员按计划做好煤炭均衡发运,确保运输生产的需要。经常深入煤矿了解煤炭质量、煤车装载数量情况,发现问题按《煤炭送货办法》处理。
6.组织燃油管理、燃油计量员培训,提高管理和技术业务水平。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机务段的燃料管理工作进行对规检查。

^^第一篇 燃油管理第五条 机务段是燃油管理的基层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执行《铁路机车燃料管理办法》和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做好燃油管理、安全和节约工作。组织技术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2.根据机车运输生产任务的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路局机务处提报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的年、季度用油计划。
3.燃油计量员必须经国家计量有关部门的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准上岗工作。
4.燃油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格标准,按期送检定部门进行检定。经检定如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应配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计量器具。
5.做好到段后燃油的“收、发、管、用”,做到帐目清楚,帐油相符,做好日结算,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总帐”(铁油4),每月填写“铁路燃油动态月报表”(铁油5),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局。
6.每月进行一次燃油盘点,按季进行清查,将清查结果填写“燃油清查对照表”(铁油6)报铁路局。
7.认真做好燃油收卸、储存、发放、消防等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一章 燃油验收第六条 罐车到段后,值班员和燃油计量员应逐车核对车号,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罐体有无漏泄,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与车站办理交接手续。经计量确定燃油数量后,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铁油1)。第七条 燃油计量员必须把好数量关。严格按计量检测项目及计量操作程序和《GB/T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取样,并逐车进行计量验收,严禁非燃油计量员进行计量操作。
1.凡到段的燃油罐车,首先检查铅封是否完好,燃油的货运单、化验单是否齐备。
2.燃油计量员必须按照规定取样,放入容量1000毫升的玻璃量筒内,用检定过的密度计、温度计和量油尺测密度、温度和油罐车油面高度,罐内温度,并将其测试结果详细填写“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铁油1)。
3.燃油计量员对油罐车及储油罐进行计量工作时,要在量油尺的尺铊上涂抹合格的试水膏测量是否有水及水高。
4.燃油计量员在测量油罐车液面高度时,要依据量油尺提尺后,尺带呈明显的光泽鉴别出是否是燃油(轻柴油)。
5.遇有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

铁油1
^^燃油罐车到达验收记录簿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千克

----------------------------------------------------------
| | | | | | | | | | | 计 量 |运输损耗| | | 卸 车 | | |
|发|到| | | |发|车|表|燃|发|---------------|----|盈、亏|货|-----|卸|备|
|运|达|运|车|始|货| | |油|运|油|水| | |罐|标|净|重|实 |运| |运|开|卸| |人| |
|日|日|单|辆|发|单| | |牌|单| | |视|视|内|准|油| |际 |输| |记|卸|完|负|罐| |
|期|期|号|号|站|位|型|号|号|数| | |密|温|温|密|容| |损 |损| |录|时|时|责|号|注|
| | | | | | | | | |量|高|高|度|度|度|度|积|量|耗 |耗|+、-|号|间|间|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燃整车间主任:______ 燃料值班员:______ 计量员:______ (八开横印、一百页装订成册)

6.根据物资部门的发货预报或发货单位的通知单,对照同批同品种燃油在扣除运输损耗后,其盈亏数量不超过发运数量的百分之零点二时互不找补。按发运单数量收帐。
7.超过上述范围或单车超过五百公斤以上时,应会同车站做成“普通记录”,同时填写“铁路石油(燃油)运输超耗(溢余)通知书”(铁油2)和“铁路石油(燃油)计量复测记录”(铁油3)。属于承运方责任,按铁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填写“赔偿要求书”,属于发货单位的溢余或超耗时,按燃油计量专用软件计算的数量办理索赔。按计量实际数量收帐。

哈尔滨市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保证安全,促进代用燃料汽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汽车使用代用燃料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用燃料,是指可以代替现行汽车燃料-汽油、柴油的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
  本规定所称代用燃料装置,是指由汽车贮气瓶及具有燃料调换功能的其它零部件组成的燃料供给系统。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汽车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汽车办)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交通、劳动、市政、环保、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管理。第五条 代用燃料装置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代用燃料装置中除应当由国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零部件外,生产其它零部件,应当向汽车办提出申请,经有资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审核,颁发《地方工业产品准产证》后方可生产。第六条 汽车贮气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安全阀、液面指示装置、过流阀和限止过量充装装置。第七条 生产、维修汽车加气机,应当经市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或维修。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不准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
  (一)代用燃料装置和汽车加气机无生产单位产品检验合格证的;
  (二)国外进口的汽车贮气瓶和汽车加气机无商检、市劳动或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标志的;
  (三)国外进口或国内外埠生产的代用燃料装置,除汽车贮气瓶外,其它零部件未经汽车办指定的检测站检测合格的。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开办代用燃料装置安装、维修业务,应当符合燃气管理有关规定,并分别经汽车办、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和注册登记。
  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条 代用燃料装置的安装、维修单位,不准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产品。第十一条 汽车安装、维修代用燃料装置,应当到经批准的单位安装、维修。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第十二条 汽车新安装代用燃料装置,应当经汽车办组织专业人员检测。检测合格的,发给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能上路行驶;第十三条 扩建、改建汽车加气站,应当向汽车办申请,由汽车办会同市政公用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劳动公安、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新建汽车加气站,应当向省劳动部门申请领取注册登记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汽车加气站操作人员应当由汽车办会同技术监督、劳动市政公用部门进行培训后,持证上岗。第十五条 汽车使用代用燃料,应当到汽车加气站充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充装。第十六条 汽车加气站不准充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贮气瓶:
  (一)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
  (二)无劳动部门检验标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无液面指示装置、安全阀、过流阀和限止过量充装装置的。第十七条 运输、储存、使用汽车贮气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汽车贮气瓶的液面指示计和阀组应当安装防护罩。第十八条 已充装代用燃的汽车,汽车停驶后应当关闭贮气瓶所有阀门。连续停驶15天以上的,应当排空贮气瓶中的燃料或将贮气瓶卸下,并存放在安全地点。第十九条 使用代用燃料的汽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检。第二十条 代用燃料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三)项规定的,由汽车办处以产品价值一至三倍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公用部门对汽车加气站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处罚。第二十二条 代用燃料汽车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可提起行政诉讼。

浅谈电力企业如何做好燃料管理工作

一、燃料市场调研是做好燃料管理工作的前提
一是火电企业必须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先进传媒及时收集有关煤炭市场信息,要加强同区域内的煤炭局、铁路局、工信委等权威部门建立稳定的沟通渠道,搜集源头产运销的直接数据。
二是要更加注重同行业的联合,要与区域内电力集团沟通顺畅,互通电煤市场采购的意见及相关判断,共享信息成果。
三是要运用好市场分析结果,市场分析要以指导电力企业采购为最终目的,必须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有效的应对策略,要敢于运用分析结果,不能为分析而分析,努力提高企业驾驭市场的能力。
二、深度配煤掺烧,是降低燃料成本的有效手段
首先,电厂生产部门要认真开展配煤掺烧设备性能试验,科学确定在安全、环保等前提条件下机组不同负荷的配煤掺烧边界条件。
其次,以综合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以机组为单位建立科学配煤掺烧数学模型,实时生成配煤掺烧方案。
再次,燃料采购单位要根据可采购煤源、运输条件科学划分电厂主烧煤种和掺配煤种,最大限度的采购可掺配的经济煤种以满足掺烧需要。
最后,运行部门要按照配煤掺烧方案取煤、混配、掺烧,保证配煤掺烧方案落到实处。
三、做好煤炭库存管控,是保证煤炭供应、降低燃料成本重要环节
四、深化燃料对标分析,全力降低标煤单价
一是建立区域对标管控考核机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所属电厂对标单位及目标值,以深化区域对标为抓手,以对标推动提升,以指标提升管理。
二是通过对比与其他集团的进煤价格、进煤结构、月度采购比重的差异等因素,发现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并分解落实到厂。
三是保证主渠道煤炭供应,确保中长协合同兑现。
四是加大与铁路、煤矿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优化进煤结构。
五、注重细节管理,促进燃料管理水平提升
一是着眼问题,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二是加强监督考核,坚定不移反腐倡廉。

浅谈如何加强火力发电厂燃料管理

(1)加强对燃料供应商的管理
①:通过对不同供应商的比较推动其竞争
②:建立对燃料供应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③:建立针对供应商的奖惩机制
④:对供应商提供的燃料进行科学的质检
(2)加强燃料合同的全面性及长远性
(3)加强对发电厂燃料存放处的管理力度
(4)加强燃料的使用技术
(5)设立适当的燃料计算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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