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险(死亡保险的险种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2-28 19:38:51 阅读: 评论:0

什么是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中的一种,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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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拥有死亡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可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死亡保险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由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有关法律和规定,也多见于综合性社会保险的立法中。

死亡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两部分:1、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2、为保障死者生前过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抚恤金或遗属年金。给付标准,由各国立法规定。

依据保险期限的不同,死亡保险又可以分为定期死亡和终身死亡保险。

1. 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被叫作定期保险或是定期寿险,是保险期限有确定的起止日期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投保定期死亡保险后,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限结束时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既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

2. 终身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习惯上被叫作终身保险或终身寿险,保险期限有明确的开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以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保险期限终止的时间。

人总是会死的,但何时死亡难以断定。由于终身死亡保险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所以对投保终身死亡保险的人必然要给付保险金,只是给付的时间不同而已。


死亡保险是什么

死亡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据保险的期限,它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死亡保险的险种有哪些

死亡保险即身故保险,是人寿保险中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身故保险目的是避免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使其家属或依赖其收入生活的人陷于困境。

以身故责任为主的人寿保险产品一般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还有一些重疾险、万能险、年金险、意外伤害保险也包含有身故责任。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称为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如发生死亡事故,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义务,也不退不已交的保险费。

终身死亡保险简称为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终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保险人须对被保险人的终身负责,不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

两全保险有一定的保障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此险种是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折中,可以保定期的身故,若过了期限还活着,保险公司也按一定条件给付生存金,只是生存金会少于身故金。

意外伤害保险的身故责任一般仅仅对因意外原因导致的身故才给付理赔金,也有些意外险可扩充猝死责任,发生猝死的也会赔付身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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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险是什么保险

死亡保险,又称遗属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人寿保险中的一种,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拓展资料:
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包括职工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者。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死亡保险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由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有关法律和规定,也多见于综合性社会保险的立法中。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拥有死亡保险,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可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死亡保险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由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有关法律和规定,也多见于综合性社会保险的立法中。死亡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两部分:1、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2、为保障死者生前过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抚恤金或遗属年金。给付标准,由各国立法规定。
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期、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或30年期。一般地,定期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时不超过65周岁。保险人也可应投保人的要求,为特定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短于1年的定期保险,如保险期间为几个月或几个星期的定期保险。定期保险的保险条款大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由于定期的保费主要是依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计算出来的,储蓄因素极少,且保险人承担死亡风险责任的期限是确定的,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其他任何一种人寿保险,从而投保定期保险可以以较低廉的保险费获得较大的保障。正因如此,定期保险的逆选择风险较大。

如何买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可以这样购买:
1、死亡保险购买时需要注意购买的保险生效时间,通常情况下,保险都是购买后的第二天才生效,有的会是在3到7天生效;
2、购买时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条款内容以及相关的保险范围,这个关系到投保人的自身利益,若是有不清楚的也可以及时询问保险公司,避免购买了与自身需求不符的保险;
3、购买后的相关资料以及文件都需要好好保存,以便后期的需要。

死亡保险,又称遗属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死亡保险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人寿保险。
定期死亡险:该保险会有一个确定的时间,若是保险人在时间内去世,则保险公司赔付对应的保险金,若是没有在时间内去世,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责任,保险费用也不会给予返还;
终身人寿保险:该保险提供的是终身保障,被保险人在任何时间内去世,保险公司都会对其进行保险金赔付。
在购买死亡险时,每个投保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以及经济条件进行选择合适的保险进行投保。死亡险购买时需要注意购买的保险生效时间,通常情况下,保险都是购买后的第二天才生效,有的会是在3-7天生效;购买时最重要的是要注意条款内容以及相关的保险范围,这个关系到投保人的自身利益,若是有不清楚的也可以及时询问保险公司,避免购买了与自身需求不符的保险;购买后的相关资料以及文件都需要好好保存,以便后期的需要。

死亡保险的种类有哪几种

  死亡 保险 是人寿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中,死亡保险也分为很多的种类。下面一起来了解死亡保险的种类及理赔知识吧。
  死亡保险的种类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具体地讲,在定期寿险合同中规定一定时期为保险有效期,若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即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无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亦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定期寿险最大的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其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再退还。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也就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无论被保险人何时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终身寿险最大优点是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现金价值(或称“退保金”)。

  终身寿险按照交费方式可分为普通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和趸交终身寿险。

  (1)普通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是指终身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终身寿险。

  (2)限期交费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是指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交付,期满后不再交付保险费,但仍享有保险保障的终身寿险。限期交费终身寿险的交纳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规定交费到某一特定年龄。

  (3)趸交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是指在投保时一次全部交清保险费的终身寿险。趸交终身寿险也可以认为是限期交费保险的一种特殊形态。
  死亡保险的理赔
  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需材料

  1.医院死亡证明 2.尸检 报告 3.户籍注销证明 4.火化证明5.事故现场照片

  计算方式

  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年限

  注意事项

  1.审核法医的尸检证明、医院的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火化证明、销户证明(同时能体现死者户口性质 )

  2.对单证有疑问的,应及时到出证单位进行核实

  3.死亡人员身份或死亡原因可疑的应到相关的部门调查,并通过走访死亡人员周围人员进行核实情况

  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定期人寿保险
  定义

  定期人寿保险只提供一个确定的保障时期,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如65岁。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死亡,保险人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期满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主要特点

  保险费相对较为低廉。由于定期人寿保险不含储蓄因素,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有确定期限,所以在保险金额相等的条件下,定期人寿保险保险费低于其他寿险,而且可获得较大保障。

  可以延长保险期限。许多保险公司允许保险单所有人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延长保险期限。

  可以变换保险类型。同样有很多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具有把定期人寿保险变换为终身人寿保险或两全保险的选择权。不过,这种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65岁以前。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比较严格的选择。在人寿保险中,身体健康欠佳的人或者危险性较大的人,往往积极地投保较大金额的定期人寿保险。为了使承保的风险掌握在控制范围内,保险公司选择投保客户的 措施 通常有:对超过一定保险金额的保户的身体作全面、彻底的健康检查;对身体状况略差或一些从事某种危险工作的保户提高收费标准;对年龄较大身体又较差者拒绝承保。

  投保对象

  比较适宜选择定期人寿保险的人,一是在短期内从事比较危险的工作、急需保障的人;二是家庭经济境况较差,子女年岁尚小,自己又是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人。对他们来说,定期人寿保险可以用最低的保险费支出取得最大金额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定期人寿保险没有储蓄与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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