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安置帮教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02-28 19:27:21 阅读: 评论:0

安置帮教什么意思 求解

刑释解矫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1994年12月29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条内容。其中37条规定:“对刑满解教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区”。“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其它公民平等的权利”。第五章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主要任务

安置帮教工作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帮教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帮教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帮教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帮教安置对象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帮教对象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安置帮教法律法规、百度百科-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限制自由吗

法律分析:安置帮教属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一种帮教,并不会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既然服刑期已满,那你就是自由人了,不过其他安置帮教的相关规定你还是要遵守的。

法律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一、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须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

、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安置帮教最新规定

依据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从监狱、看守所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期限是5年,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期限是3年,自其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之日起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解教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区。

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是法律政策依据不同。社区矫正主要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置帮教主要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工作意见》。二是工作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安置帮教则是行政管理和社会工作,重在教育帮扶。三是工作对象不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四种罪犯;安置帮教的适用对象是刑满释放,有重新犯罪可能和倾向的人员。四是工作要求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要求采取部分限制工作对象人身自由权利与相对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安置帮教则是完全开放管理服务模式,通过教育、帮助、引导、感化,促使其自愿弃恶从善,顺利回归社会。五是对工作主体的身份和资质要求不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刑罚执行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其他社会团体和人员只能从事或参与辅助和服务工作;安置帮教的工作主体则十分宽泛。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安置帮教必须接受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必须接受,存在特殊情况。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社区矫正3年以内的人员必须接受安置帮教,其余情况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和当地相关政策规定视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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