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和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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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假虎威续写-蕴藻的拼音

留学生和老外
2023年2月28日发(作者:德国黑森林蛋糕)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的通知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2.08.28

施行日期1992.09.01

文号教财[1992]49号

主题类别留学管理,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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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28日教财(1992)4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

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分配进入各有关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有关经费由

国家教育委员会按财政年度拨给有关学校,实行“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其具体标准

及管理规定如下:

一、生活费

1.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

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

的零星开支。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另加发3

0元的伙食补助费。对在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七省(区)学习的奖学金生,

发给适当的地区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广东、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它五省区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

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毕业生生活费发至毕业之日以后的半个月。对临时决定休学、

退学或结业回国的奖学金生,如已领取当月生活费的,不再收回。奖学金生在学校规定的假期之内离校休

假时,其生活费照常发给,但对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不发给其超假期间的生活费。

4.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如带配偶、子女或结婚、生育的,其配偶和子女的一切费用开支,均由

派遣方或奖学金生本人自理。

5.中、外双方对奖学金的标准和开支办法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二、安置费

6.奖学金生抵华后,由学校发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费,主要用于支付留学生抵华后的一些必要的安置

费用开支,具体标准为:来华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的(含一学年)奖学金生发给100元;来华学习时

间不足一学年的,发给60元。

三、冬装补助费

7.对来自热带、亚热带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奖学金生,来华第一年可由学校按每人200元标准发

给一次性冬装补助费;分配进入东北、西北地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入学第一年,加发100元冬装补助费。

四、医疗费

8.奖学金生和享受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医疗费(含门诊、住院医药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

的交通费)和体检费统一按每人每月35元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统一掌握。

9.奖学金生和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门诊医药费、必要的体检费、住院期间的医药费、住

宿费及住院、转院治疗或疗养的交通费由学校在统一掌握的医疗费中开支。门诊挂号费和住院伙食费由留

学生本人自理。留学生需住院治疗时,应安排住一般外宾病房。

10.留学生镶牙、补牙、拔牙、配眼镜、分娩、人工流产、矫正生理缺陷、购买营养滋补品以及治

疗来华前已患有的一般性慢性疾病,其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理。留学生因违犯校纪、法律(打架、斗殴等

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有关费用,由肇事的留学生自理,不得在医疗费中开支。

11.自费留学生和不享受免医疗费的部分奖学金生的各项医疗费用自理。其收费标准应与奖学金生

相同。

五、假期活动费

12.为增进留学生对我国的正确了解和友谊,积极主动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可利用假期集

体组织奖学金生到外地参观旅行,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星期。参观的城市和地点不宜

多,相互之间的距离要近些,应本着注重政治影响效果、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就近安排。

13.奖学金生假期活动费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预算标准为:规模在50人以上的,每人每年30

0元;规模在50人(含50人)以下的,每人每年350元。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其交通、住宿

及旅游点门票费由学校负担;伙食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不参加集体旅行的奖学金生,学校不发给假期活

动费。

14.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要求参加集体旅行的,所需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收

费标准由学校酌定。

15.对留学生旅行期间的食宿、交通等安排和收费,应按对外国人最低一档的标准办理。留学生应

尽可能住学校的宿舍或招待所,无此条件的,可住普通宾馆,每间可住2至3人。车船交通费可按火车硬

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硬卧票)、轮船三等舱开支报销。

六、宣传、招待费

16.宣传费系指学校为留学生阅览室订购报刊,组织留学生文体活动、参观、联欢和其他友好活动

的费用。各校按每人每月20元编列预算,留学生人数不足20人的,可在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内开支,

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

17.留学生开学、毕业和每年中国国庆、元旦、春节等传统节日,以及根据有关领导部门通知举行

活动时,留学生所在学校可酌情举行小型茶会或招待会。茶会和招待会标准按与会人数计算,茶会每人每

次5元,招待会每人每次15元。参加此类活动的我方人数要从严控制。

18.留学生到学校人员家中做客,一般不招待吃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家餐招待时,经学校主管领

导批准,可安排家餐招待。具体补助标准为:每邀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10元,但安排一次家餐的补助总

额不得超过80元;逢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或因工作需要时,经学校留学生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安排留学生进行家访活动。每请一名留学生,可补助5元。平时家访,不予补助。

七、教学、专业实习费

19.留学生进入专业学习后,如需聘请校内外教师担任教学辅导时,可参照高等学校教师校外兼课

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给予一定的报酬。

20.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组织留学生(包括奖学金生、享受部分免费待遇的留学生和自费生)进行实

习,实习费用开支参照中国学生外出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21.留学生本人提出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专业实习,所需一切费用均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八、旅费

22.留学生来华、结业回国和学习中途出境休假以及退学、休学回国的往返旅费均由派遣方或留学

生本人负担。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3.来华和结业的奖学金生应尽可能选择距离所在院校最近的出入境口岸或国际交通工具终、始点

入出境。自出入境口岸至所在学校的城市间旅费,由所在学校按火车硬座(通宵乘坐火车可购买硬卧)、轮

船三等舱位开支报销。途中伙食费用及行李超重费自理。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4.奖学金生,根据教学安排在我国境内转学的城市间旅费,由转学前所在学校按上述规定开支报

销。另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

25.按协议由我国政府提供留学生国际旅费的,由所在学校于留学生离校前两个月通知国家教育委

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购买。

九、陪同工作人员的补贴费

26.由学校组织留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派教师和工作人员陪同,但陪同人员的人

数应从严掌握。由学校组织20名以下留学生参观旅行时,可派1至2人陪同;如组织20名以上留学生

参观旅行,陪同人员的人数不应超过3人。

27.陪同留学生参观旅行、专业实习人员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均按学校所在地的差旅费

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其他

28.留学生入校后,需要添置或更新设备的费用,学校在下达的经费预算内统筹安排。

29.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可由学校发给奖品或奖状,所需经费由留学生经费中开支。

30.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实行。过去颁发的有关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

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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