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动房屋附属设备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更新时间:2023-02-28 16:40:10 阅读: 评论: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不可移动的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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