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加计税前扣除需要哪些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技术开发费项目税前扣除审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但纳税人的税前扣除仍应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据实扣除。
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后,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因此,虽然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例取消,但税前扣除仍有“门槛”,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扣除及加计扣除仍应符合上述限定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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