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更新时间:2023-02-28 16:08:49 阅读: 评论:0

  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1)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

  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

  (1)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包括外埠在沈的个体业主及从业人员);

  (2)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我市居民户籍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商业联销员、推销员等;

  (3)按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含并轨、失业等人员);

  (4)在企、事业单位从业期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经同级人社部门对其原参加工作录用手续认定合格的人员;

  (5)职工所在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因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职工长期下岗,企业未能及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不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本人申请,并与企业签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后,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补缴的人员;

  (6)外埠在沈从业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从业期间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失业后继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并从事自由职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本人申请,自愿按个体政策接续缴费的人员;

  (7)被征地农民中符合参加个体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征地时年满16周岁至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从1999年1月1日起,至被征地并参保时止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未满16周岁的,从16周岁时补缴[市政办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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