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为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申报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到所在旗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根据培训内容向属地旗县(市、区)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1)。
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办学投入的验资证明。
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
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
审核。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社会信用情况核查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
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主管部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
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主管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
四、法人登记
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五、备案办结
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向主管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备案办结,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流程。
六、变更和注销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不再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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