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更新时间:2023-02-28 15:37:58 阅读: 评论:0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已上调。现将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一、政策制订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二、缴存基数上限的确定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得出我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分别是: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19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1640元。

  三、举例说明

  2022年度,和平区缴存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为1910元,个人缴费保底金额按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各5%计算,不得低于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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