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004年1月1日后登记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女从业人员、女自由职业者,后转移到城镇企业单位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年龄仍按国家规定55周岁掌握。
正常退休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退休待遇计发经办:
每月经办时间:经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新增退休人员,可在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间(周六日不休息)到各区、县(市)社保分中心经办窗口办理养老金的核定计算及待遇支付业务。
经办受理对象:企业经办人员、退休人员本人或代办人,只要手续齐全均可办理。
窗口提交手续:由人社局审批并出具的《辽宁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职)表》、工商银行社会保障卡(含沈阳市社会保障卡领取凭证)或工商银行储蓄卡(无法办理工商银行社保卡的)。
窗口返回手续:《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
待遇发放时间:每月25日前发放。例如:2月25日至3月10日间办理完养老金计发的新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3月25日前注入待遇领取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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