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哈市9个城区同一地址依法依规租赁房屋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包含举家迁徙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有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法租赁协议,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办理居住证签发满半年,可为承租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办理落户。出租房屋地址只能落一户承租人户口,原承租人户口不迁出,其他承租人不能再申请落户。
①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可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
②房屋所有人不同意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落户的,承租人可到居住地派出所统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
【办理材料】
承租人落户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
居住证(在租赁房屋居住地址办理居住证签发未满半年的,需提供在哈市缴纳养老保险半年记录)原件
温馨提醒:
随迁人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直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落户书面制式证明、落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办理地点】
申请人居住地派出所;
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审批服务中心窗口
(市民大厦南岗区中山路181号2楼B区)。
联系电话:0451-87153076
【办理时限】
派出所三个工作日办结;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周六:上午:8:30—11:30
【办理流程】
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经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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