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哈尔滨市区内机动车实行临时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实施时间:2019年12月12日开始实施。
具体限行内容:
一、启动及撤销限行时间自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一级(红色)预警12小时后,启动相应级别的机动车限行措施;预警升级或降级时,即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机动车限行措施;预警解除后,即时撤销机动车限行措施。
二、各等级限行措施(一)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期间:
全天禁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混凝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在四环路(不含四环路)合围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预警期间:
1全天禁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混凝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在四环路(不含四环路)合围区域内道路行驶;
2三环合围区域内(不含三环路),实施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即: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9的车辆只准许单日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8的车辆只准许双日通行)。
(三)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期间:
1全天禁止柴油货车、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混凝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在四环路(不含四环路)内道路行驶;
四环路(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不含四环路),实施车牌尾号单双日通行规定(即: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9的车辆只准许单日通行;车牌尾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0、8的车辆只准许双日通行);
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非哈籍号牌(黑A、黑L号段)重型载货车辆进入四环路(不含四环路)合围区域。
三、不受上述措施限制的车辆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共电汽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出租车、邮政专用车、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环保应急监测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专项作业车及殡葬车。
(五)新能源及清洁燃料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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