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度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参保人可享受政府给予的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活困难的夫妻等特困群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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