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属于不合法行为,常见违法情形如下:
试用期不给职工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员工处于试用期不能享受单位福利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将其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这种情况,单位不能免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所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以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为由不缴社保
不合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不合法!
若出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提供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这是不可取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以支付现金的形式让员工个人自行缴纳社保。
单位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这是不合法的!属于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员工月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保,会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社保,不得保底缴费。
代缴社保
如果个人找挂靠代理公司缴纳社保,并且没有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政策不允许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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