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形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办理地点
各车管所窗口
就近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或汽车销售公司办理(汽车销售公司仅限办理品牌商授权的已销售车辆)
下附全市车管服务网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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