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情形: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所需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实现联网核查);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常用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类型:
辖区内临时行驶车号牌(“浅蓝底纹黑字黑框线”):仅供机动车在连云港市辖区内临时行驶使用。
跨辖区临时行驶车号牌(“棕黄底纹黑字黑框线”):供机动车跨市行驶使用。
办理途径:
(一)网上办
下载并注册“交管12123”APP,登陆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申请新车临时号牌”,按照提示办理。(个人用户可通过该功能申请新车临时号牌,单位用户不能通过手机办理)
(二)窗口办
办理地点:
各车管所窗口
就近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或汽车销售公司办理(汽车销售公司仅限办理品牌商授权的已销售车辆)
下附全市车管服务网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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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2-28 12:25: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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