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如何按比例支付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属异地就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它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从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
假期天数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1) 顺产的,计98天;
(2)难产的,增加30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个婴儿,增加75天。
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
(1)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
(2)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
(3)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7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7天;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
(5)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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