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相互投靠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申请材料
户口迁移申请表;
申请人和入户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投靠本市配偶的,提供结婚证;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包括下列情形之一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DNA亲子鉴定
(四)公证证明
(五)公安派出所证明
(六)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表复印件
办理地点:
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
城区内:9:00-12:00,13:00-17:00;县域内:8:0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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