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具有中国国籍且本人未加入他国国籍的新生儿
办理材料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申请表;
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出生材料;
婴儿父母民族成分不一致的还需提交:
(1)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
出生材料包括以下之一材料:
(1)父母婚姻内生育的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随母落户的非婚生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3)随父落户的非婚生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4)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的,需提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国(境)外医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在家中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再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民族成份不一致的,还需父母双方到申报地派出所当场填报确认《民族成份申请书》。
情形特别复杂的,请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咨询办理。
所有材料上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需完全一致。
如证件、证明上信息有误,请到发证机关更正后,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如证件、证明上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复审→决定→归档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点击查询>>南宁各区县派出所电话地址
上班时间:
城区内: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3:00-17:00
县域内: 冬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 14:30-17:30
夏季: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 15:00-18:00
办理时限及费用当场办结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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